監察決定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違反紀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決定
  • 性質:監察機關做出的決定或建議
  • 目的:維持廉政清明
  • 條件:違反紀律
違紀,注釋,

違紀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注釋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辦理。”監察決定,是監察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察職權,根據檢查和調查的結果,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決定。所謂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監察部門或者人員在接到監察決定後,必須履行監察決所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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