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內設27個職能部門。
負責聯繫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型企業的紀檢監察室4個;
負責聯繫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的紀檢監察室6個;
綜合部門17個,包括辦公廳、監察綜合室、預防腐敗室、研究室、法規室、宣傳教育室、黨風政風監督室、巡視工作辦公室、執法和效能監督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幹部室、外事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還設有中國監察雜誌社、中國
紀檢監察報社、中國方正出版社、電化教育中心、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信息中心、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北戴河培訓中心、廉政理論研究中心等直屬單位。
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53個。
主要職責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
監察事項。
主要許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
1、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4、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
記過、
記大過、降級、
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工作程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二、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一)查辦案件工作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四、監察機關複查、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五、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負責分工
10個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及分工
1室主任賈育林
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資委、國家統計局、國家糧食局、國家電網、中國移動等66家機構
2室主任魏健
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中國工商銀行等26家機構
3室主任遲耀雲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最高檢、最高法、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共中央辦公廳等54家機構
4室主任李榮起
外交部、民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部、國土資源部、人社部、國家民委、國務院辦公廳等32家機構
5室主任楊青錄
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
6室主任耿欣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7室主任黃文勝
安徽、江蘇、浙江、上海、江西、福建
8室主任李輝
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
9室主任余蠶燭
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0室主任宋福龍
機構調整
2013年7月,按照中央轉變職能的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調整了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5個精簡至39個。新設立了第九紀檢監察室、第十紀檢監察室這兩個紀檢監察室;撤銷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新設立黨風政風監督室;撤銷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新設立執法和效能監督室。
2014年3月19日上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央紀委副書記陳文清做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線上訪談時說,中央紀委監察部這次機構改革,整合6部門,增設3部門,重新組建2部門。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014年3月17日公布了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深化機構改革的訊息,受到了廣大幹部民眾的高度關注。
陳文清指出,中央紀委監察部這次機構改革,一是調整了機構。整合6個部門,把辦公廳、監察綜合室整合為辦公廳;把黨風政風監督室、執法和效能監督室整合為黨風政風監督室;把預防腐敗室、外事局整合為國際合作局。
增設3個部門,其中2個紀檢監察室、1個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重新組建2個部門,在幹部室基礎上組建組織部,在宣傳教育室基礎上組建宣傳部。
陳文清稱,二是明晰了職責。進一步釐清了各個機構的職責和工作方式,減少了交叉,明確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