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是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

正式印發,主要內容,

正式印發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認真遵照執行《規定》,確保國家監察權規範和正確行使。

主要內容

通知指出,黨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規定》制定過程中對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機關依規依法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特別是對規範行使調查措施權提出嚴格要求。《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監督執法程式,對監察機關開展日常監督、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的審批程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各項調查措施的使用條件、報批程式和文書手續;落實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要求,明確互涉案件的管轄原則,以及與檢察機關在案件移送銜接、提前介入、退回補充調查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強化法治思維,在措施使用、證據標準上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監督,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貫通,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銜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的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打鐵必須自身硬,監督者更要自覺遵紀守法、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把學習、掌握、遵守、運用《規定》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與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強化監督制約,防範風險隱患,防止濫用權力,保證國家監察權正確行使。紀檢監察幹部要增強法治思維、程式意識,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行使權力,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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