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執法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衛生部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法許可權,盟衛生監督所在全盟範圍內行政執法的內容包括對餐飲業、學校食堂、公共場所、放射線、醫療機構等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強制措施及衛生行政處罰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各旗縣市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條 實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衛生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條 所長、副所長及稽查科負責本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督導檢查,定期通報責任制落實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執法責任制度
  • 外文名:In xingan league health bureau health supervision by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 類別:規章制度
  • 地區:興安盟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章 衛生行政執法職責,第四章 考核評議,第五章 過錯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 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逐級負責制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制。各業務科室負責人是直接執法責任人,各崗位的監督執法人員是具體執法責任人。參與特定監督執法的,直接承辦具體監督行為的監督執法人員是具體責任人;共同承辦的是共同責任人;具體監督行為審核人是審核責任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人是批准責任人。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監督執法責任。屬於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六條根據對各科室、各衛生監督員的督查、考核和上級部門組織的專項考核結果,實施獎勵、表彰和責任追究。
第七條(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守《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不得散布有損於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職業秘密;貪污、受賄、行賄;徇私枉法;隱瞞真相,偽造證據;濫用職權,打罵、刁難民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不得失職、瀆職和濫用權力;及時受理申訴、投訴和違法案件舉報,不得拒絕和推諉,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不作為,或過錯的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證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一)衛生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度;
(二)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制度;
(三)罰沒收繳物品處理管理制度;
(四)衛生監督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五)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六)首問負責制度;
(七)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八)衛生監督執法公示制度;
(九)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及重大案件審查、備案制度;
(十)重大衛生許可和處罰案件聽證制度;
(十一)執法文書管理制度;
(十二)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制度;
(十三)系統內衛生協查機制;
(十四)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衛生行政執法職責

第九條 (一)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對轄區內衛生工作行使監督管理權。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監督檢查計畫,開展預防性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受理、審核、發放工作;開展宣傳培訓;對涉及衛生安全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進等進行衛生審查;對轄區內危害公共衛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並實施處罰;對各旗縣市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任務;(二)所長、副所長及稽查科負責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其職責是:實施過錯責任追究;參與重大執法和聽證活動; 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監督;組織對各科室及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四章 考核評議

第十條 所長、副所長及稽查科對各科室及所屬監督執法人員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二條 根據衛生部《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標準》對本所及各旗縣市所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在所內及各旗縣市所公開。
第十三條 應當對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對責任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取消評優資格、離崗培訓、待崗等處理,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發現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如應當許可的不許可,應當取締的不取締,應當處罰的不處罰等);
(七)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因重大過失發生食物中毒、影響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達標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九)其它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興安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