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百色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於2008-3-3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房屋物業
2008-3-31

法規內容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百色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3日市二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長謝澤宇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百色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為加快百色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對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直接(不經市政排水沒施)排入江河、湖泊的企業、單位,不徵收污水處理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規徵收污水排污費。第四條使用自來水的用戶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計算)計算,尚未安裝水錶的用戶,按其水泵出水量和運行時間計算用水量;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水量的90%計算。對產品以水為原料(如飲料廠)和生產過程中蒸發量大的單位(如使用鍋爐的用戶),有計量設備的應按計量設備計量,無計量設備的,按用水量的一定比例徵收。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徵收,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時,應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對正在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居民,免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六條市區範圍內污水處理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自來水公司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公共供水區域內的污水處理費;自備水源用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污水處理費。徵收污水處理費後,凡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各種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第七條市自來水公司、市環保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徵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將收費標準上牆公布,接受民眾監督。污水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統一使用市財政局指定的收費票據,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八條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物價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收取污水處理費的單位須到市物價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第九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項目的建設及污水處理項目建成後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費,不得挪作他用,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污水處理費開徵三年後,污水處理項目未建成投入運行的,停止建設期間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污水處理項目建成並投入運營後,另行核定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第十條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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