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立案審批制度
(一)複議庭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應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申請人的材料是否齊全,審查是否屬於本機關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1、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視當事人的人數確定具體份數;口頭申請的由辦案人員製作筆錄);
(2)行政機關(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行政機關不作為的除外;
(3)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代理委託書;
(4)其它相關材料及證據。
2、對複議申請的審查內容是:
(1)是否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2)申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3)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是否屬於本級政府受理範圍;
(5)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對申請人口頭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庭工作人員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筆錄製成後,應當經申請人審核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確認。
(三)複議庭工作人員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兩日內,應將簡要案情和申請複議的要求、理由及是否立案的意見,填寫立案審批表後,報複議庭審批。
(四)對一般行政複議案件的立案,由複議庭庭長或副庭長審批。
複議庭對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批期限為三日。
(五)對複議庭認為屬重大、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立案,由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行政複議辦公室對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批期限為三日。
(六)複議庭工作人員審查行政複議申請,發現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經複議庭批准後,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覆,並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複議庭工作人員審查行政複議申請,發現不屬於本複議機關受理的,經複議庭批准後,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並向有權受理機關傳送“行政複議申請轉送函”。
(八)對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由複議庭指定具體辦案人員。
(九)辦案人員可根據行政複議案件的具體情況,提請複議庭研究確定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十)對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經責令受理後仍拒不受理的,經複議庭批准後,可直接受理。
(十一)對縣級政府及有關行政複議機關轉送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庭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辦理。
(十二)辦案人員應當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並督促當事人簽署送達回證。
向申請人送達的文書包括:
案件受理通知書。
向被申請人送達的文書包括:
①案件受理通知書;
②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
③其它需要送達的文書。
向被申請人送達文書時,應同時告知被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向複議庭提交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材料。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代理委託書。
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向第三人送達下列文書:
①案件受理通知書;
②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
③其它需要送達的文書。
二、案件審理制度
(一)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
1、申請人要求進行調查取證,複議庭予以採納的;
2、複議庭認為通過書面審查很難正確處理行政複議案件的;
3、重大、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
(二)辦案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出示證件,並要在證人證言及收集的其它相關材料上註明來源。
(三)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複議庭批准後,決定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辦案人員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並經複議庭同意的;
3、申請人提出停止執行的申請,複議庭認為申請人要求合理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分別送達有關當事人。
(四)在複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或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在申請人填寫“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後,經辦案人員簽署意見後,報複議庭審定。同意撤回申請的,終止對該案的審理。
(五)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或者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某些規定的,經複議庭同意後,中止對案件的審理。
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屬於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法制局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撤銷或改變意見書,經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市政府無權處理的,經複議庭同意後,自受理或發現之日起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複議辦公室審批抽象行政行為的期限為十日。
(六)辦案人員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覆、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2、被申請人許可權是否合法;
3、具體行政行為程式是否合法;
4、具體行政行為依據是否合法;
5、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被申請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覆、證據、依據和其它材料的,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覆、證據、依據和其它材料,但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七)辦案人員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應當在距結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審理審批表,由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延期審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複議辦公室批准期限為十日。
三、案件審定製度
(一)法律規定六十日內辦結的行政複議案件,辦案人員應在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內,起草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報告,向複議庭匯報同意後,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複議要求、理由及申請日期;
3、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4、案件爭議的焦點;
5、辦案人員認定的事實;
6、辦案人員初步意見及法律依據;
7、辦案人員姓名及起草結案報告日期;
8、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複議庭同意後,由具體承辦人員向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匯報,由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定簽發行政複議決定書。
向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匯報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結案報告;
2、擬定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3、其它必要的相關材料。
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的期限為十日。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經複議辦公室負責人簽發後,加蓋市政府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市長)印章,辦案人員應及時送達相關當事人,並督促當事人簽收。
(四)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限少於六十日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理。
四、案卷管理制度
(一)辦案人員應將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文書等保存完好,不得損壞、丟失。
(二)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及時歸檔立卷,並在辦結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行政複議機關上報備案。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