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申報註冊程式

證券發行註冊制度的具體實施過程。發行註冊制度是一種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公布制度,該制度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及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一種證券這樣做之後,就可公開上市發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度有兩種:一種是核准制,即“實質管理原則”,證券發行者在符合證券發行基本條件的同時,每筆證券發行都需報請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另一種是註冊制,即“公開原則”,只要符合證券發行的法定條件,並依照法定程式註冊的,證券管理機構就必須認可證券的發行。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發行和交易規模不大,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數國家多用核准制來管理證券發行,當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規模並相應建立起管理制度以後,管理方式就由核准制過渡到以註冊制為主了。在實行註冊制情況下,整個申報註冊程式可分為三階段,一是有價證券申報書送達前的階段。在此階段,發行人要與承銷人進行初步談判,共同編制有價證券申報書和公開說明書;二是等待階段,有價證券申報書送到證券管理機關後尚未生效的時間。一般20天生效,若證券管理機關沒有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則從第21天開始,申報註冊自動生效,不需任何核准通知,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與事實不符、漏報或含糊不清等情況,則在自動生效日之前通知發行人並要求發行人進行修正、澄清或就有關問題作必要的補充。經修改後的證券註冊申報書仍不符合要求,則證券管理機關有權取消申請公司的註冊資格。矇騙註冊管理機構並取得註冊的證券發行者其後果自負;三是生效階段,從自動生效日起,債券可上市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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