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19年3月1日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經證監會批准,上交所、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隨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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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中國證監會就《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指出
科創板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上市企業應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
辦法明確
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應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註冊申請檔案,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交易所申報。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並在3個月內形成審核意見。
辦法要求
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交易所需將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檔案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式;中國證監會則依照法定條件,在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註冊申請作出同意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發行人應在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的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自主選擇。
辦法規定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 年後,發行人方可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