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審核註冊制

證券發行審核註冊制亦稱公開原則。美國聯邦證券法採用此種審核制度。要求證券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首先依法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註冊。註冊申請書須附帶公開說明書、公司章程、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簽署的各項財務報告等檔案資料。公開說明書是註冊申請檔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註冊申請檔案要求完全公開,如實反映公司狀況,不得虛假、漏報,否則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採用審核註冊制的目的是使投資者在實際投資前,有條件判斷投資價值。該制度一方面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避免投資者上當受騙,另一方面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註冊申請書送達證券管理機構時,須經過一定期限的等待階段。註冊申請書經過審查後,如發現遺漏、謊報或失實,則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主管機關有權採取行政手段,發出“停止命令”終止其註冊生效。如系一般情節,則通知註冊申請人補正。對於政府債券、政府核准的其他證券、不公開發行的證券免於註冊。此外,審核註冊制度還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要進行定期報告。發行人以外的人,如公司的內部關係人、證券商、投資顧問以及證券交易所等也有公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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