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製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定“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平時發生的發出商品不在“發出商品”帳戶內反映,而是設定“發出商品登記簿” (見“發出商品登記簿”) 予以登記,如在月度內某項發出商品已收到貨款,則可作銷售處理。月末將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而未收到貨款的發出商品匯總記入“發出商品”帳戶,下月初用紅字予以沖轉。在資金平衡表中,“發出商品”項目反映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而未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則在“產成品”項目中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出商品
- 會計科目編碼:1407
- 會計處理: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進行核算
- 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