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是核算企業為推銷自有庫存商品中存量大、價格高的商品而採取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商品,它既不同於賒銷又不同於委託代銷,採取這種銷售形式的企業應與購買者簽訂購銷契約。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並按全部銷售成本與商品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這樣能夠將尚未收到的款項在賬上反映出來。在審計中必須掌握以下二點:企業對分期付款的單位是否了解其資信情況;企業與購貨單位簽訂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購銷契約》,在契約中除附列各種商品明細表外,是否明確分期收款的時間及違約責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