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當事人和解
- 外文名:(Reconciliation Of The Litigants)
- 目的:終結訴訟程式
- 類別:活動
當事人和解
1法院調解必須有第三者介入即人民法院的主持進行,是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活動,沒有第三者的參與。
2法院調解是一種結案方式,所達成的協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當事人和解在目前還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
相關依據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