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落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為切實加強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政策落實和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財監〔2008〕5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內容,發布機構,

基本內容

一、本辦法適用於我區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
二、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投資資金、省配套資金、地方配套資金;
三、使用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嚴格實行項目行政責任人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保質保量完成,對項目工程質量要實行終身負責制;
四、使用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五、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資金撥付的各項審核程式,及時足額將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撥付到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挪用、擠占、滯留等違規行為;
六、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要按照已經批覆的項目籌資方案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七、項目建設單位要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從嚴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杜絕不合理開支,嚴禁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能,防止資金損失浪費,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八、項目支出都必須有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必須按項目進度,由監理單位及項目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簽證,無須項目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項目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要有項目行政責任人和財政、審計相關人員簽證,經項目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後,由主管該項目的行政責任人審批,方能支付項目資金;
九、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十、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根據省財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做好擴大內需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財庫〔2009〕1號)的要求做好撥付管理工作。
十一、要切實加強對新增中央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檢查。檢查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下達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
十二、項目法人單位要主動、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項目信息,按時報送有關報表和報告,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
十三、相關的職能部門要把監督檢查貫穿於資金籌集、分配、撥付、使用、管理的全過程。尤其要加強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調撥、大宗物資採購以及涉及民生等重點事項的監督。對滯留、擠占、截留、挪用以及虛報冒領、鋪張浪費國家建設資金等違規違紀問題,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並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布機構

貴州畢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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