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辦法:由各培養單位對畢業研究生的使用方向逐個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匯總,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再經國家計畫委員會匯總平衡,擬制全國統一分配計畫草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1986 年後,畢業研究生分配工作統一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管理。分配原則:在滿足國家需要、學用一致的前提下,充實高等學校的師資和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專業技術部門所需人員的配備;適當照顧領導機關和經濟管理等部門較高層次管理人員的需要;照顧研究生來源地區的需要;鼓勵畢業研究生到邊遠省區工作;原屬國家職工者,適當考慮原單位的需要。制定分配計畫的程式:由培養單位與用人單位通過供需見面,提出建議,經主管部門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調劑匯總,制定全國分配計畫,報國務院備案並下達執行。畢業研究生自分配名單宣布之日起超過 3 個月仍不到工作單位報到者,取消其分配資格。1989—1990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普遍試行在國家分配方針、政策指導下,學校推薦,學生選擇職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辦法。但帶薪上學的研究生班畢業生應回原單位工作;定向招收和委託培養的研究生應到定向單位和委託單位工作;來自邊遠省區的畢業生原則上應回原地區選擇工作單位;師範院校的畢業生一般應在教育系統範圍內選擇工作單位;其他雙向選擇亦應在學校指導下進行。經雙向選擇落實的分配建議計畫,由學校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下達執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應服從學校的統一分配。既不參加雙向選擇,亦不接受學校分配而自謀職業或自願個體開業者,應向學校交納培養費。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單位的研究生畢業生分配辦法,由主管部門參照上述辦法自行規定。1991 —1992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對直屬高等學校實行下達少量指令性分配計畫的辦法。又規定:自 1992 年起,國家計畫內招收的研究生,畢業後應在招生時確定的服務範圍內選擇就業單位。參見“研究生招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