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工作暫行條例(草案)

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工作暫行條例(草案)是中國教育部 1963 年 4 月頒發試行。分總則、招生工作、培養工作、領導與管理、待遇與工作分配、研究院 6 章,共 30 條。提出研究生德、智、體幾方面的培養目標,要求研究生在業務上鞏固深入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熟悉本專業主要的科學發展趨勢,具有獨立進行科學研究和相應的教學工作的能力,並一般能掌握兩種外國語。

規定:研究生分脫產學習和在職學習兩種,學習期限一般分別為 3 年和 4 年;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學校名單及其招生專業和人數均由教育部規定,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研究生的培養採取系統理論學習與科學研究工作相結合,導師個別指導與學校、教學研究室集體培養相結合的辦法,由各招生專業按規定製定培養方案,導師根據培養方案制定各研究生培養計畫,並規定研究生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工作的要求、期限、指導和考核方法等;研究生經課程考試合格和由國家考試委員會主持的畢業論文答辯合格,準予畢業;畢業後,原由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中直接考試錄取者,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原由在職人員中考試錄取者,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少數科學研究工作基礎較好和符合導師條件的教師較多的學校,經教育部報請國務院批准,可試辦研究院,培養數量較多的研究生,設有研究院的學校可組織國家考試委員會,接受校內、外研究生進行畢業論文答辯。還規定校、系、教學研究室、導師在培養研究生工作方面的職責以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條件保障。因“文革”等原因,未能全面實行。“文革”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條例、規定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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