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全日制研究生畢業與學位授予分離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提高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滿足新形勢下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需要決定採用畢業與學位授予分離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大學研究生
制定目的,主要內容,

制定目的

為了進一步提高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滿足新形勢下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需要,根據《西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西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和《西北大學研究生在讀期間科研成果規定》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畢業證與學位證是受教育者學習經歷與學術水平的不同反映。明確畢業與學位授予的內在要求和差異,實行畢業與學位授予分離是適應人才培養客觀規律,實現研究生培養目標與社會需要相結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維護學位制度嚴肅性的需要。
第二條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通過相應必修環節考核、達到學校科研成果要求、完成學位論文且通過答辯後,準予畢業並授予學位。出現以下情況,學生可單獨提出畢業申請或按規定轉入畢業審核,實行畢業與學位授予分離。
1、個人或導師提出申請者;
2、學位論文評審未通過但評閱意見中“達到畢業論文要求”份數符合學校要求者;
3、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通過表決同意給出“畢業論文答辯通過”意見者;
4、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中,導師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進行“畢業論文答辯”處理意見者;
5、通過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但在當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問題前未能提供科研成果正式材料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 根據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質量和水平情況,研究生或其導師可以單獨提出畢業申請,經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組織進行畢業論文評審及答辯。
第四條 學位論文評審未通過但評閱意見中“達到畢業論文要求”份數符合學校要求,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進行畢業論文答辯。
第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經答辯委員會主席提議,答辯委員會可根據研究生論文和答辯情況,對是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準予畢業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即視為畢業論文答辯通過。
第六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中,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同意進行“畢業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答辯時間內完成論文修改,提交由導師簽字的學位論文修改報告,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閱通過、學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進行畢業論文答辯。
第七條 符合第三、四、五、六條、畢業論文答辯通過者,經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後,準予畢業。此類畢業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位論文達到相應級別學位授予要求,可重新提出學位申請,學位論文的評審與答辯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的評審實行“雙盲”匿名評審,如涉及科研成果須為正式材料。學位審核通過頒發學位證書,學位授予時間為該次學位申請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時間;學位審核未通過者學校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八條 通過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但在當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問題前未能提供科研成果正式材料的博士研究生,準予畢業,但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暫緩審議其學位授予申請;其畢業後24個月內,提供科研成果正式材料並由本人提出申請,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按有關程式予以審議。
第九條 研究生畢業論文的評審由培養單位負責。碩士生畢業論文評閱人為3名,均應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博士生畢業論文實行“雙盲”評審,評閱人為5名,均應為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3名為校外專家。
第十條 研究生畢業論文評閱意見分“達到畢業論文要求”和“未達到畢業論文要求”二種,評閱意見中“達到畢業論文要求”份數超過半數者,視為畢業論文評審通過,可組織畢業論文答辯。對學位論文2份評審未獲通過轉入畢業審核的碩士生,如其中“達到畢業論文要求”意見為1份,須按畢業論文要求進行第3份論文評審。
第十一條 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由學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培養單位組織進行。碩士生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成員應當是副教授或者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家;博士生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成員應當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成員中應當至少有2位外單位的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負責處理具體工作。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畢業論文質量、評定其學術水平,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準予畢業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委員會應根據表決結果形成答辯決議。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可作出在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重新進行一次答辯的決定。對重新進行畢業論文答辯仍未通過的研究生按結業處理,學校不再受理其畢業申請。
第十三條 研究生畢業審核由學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畢業審核通過可頒發畢業證書。凡按規定轉入畢業審核的研究生,當次不得再進行學位申請,如申請人不同意,則畢業與學位申請工作可按推遲答辯處理。
第十四條 單獨提出畢業申請或按規定轉入畢業審核中涉及的論文評審、答辯等全部費用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承擔。申請人重新提出學位申請時的全部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申請的受理時間與學位申請受理時間相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業經2009年11月25日審定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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