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獨立核算的用能單位。
【條旨】規定了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適用範圍。
【釋義】本標準是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為什麼說是基本要求而不在標準中規定更高的、更具體的要求呢?
這主要歸結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我國幅員遼闊,在我們國家中既有東部這樣具有較完善的工業基礎、工業技術水平較發達的先進地區(上海、江蘇等),亦有西部工業基礎較為薄弱,工業技術水平較低的欠發達地區,這就決定了各個地區的要求要有所差別。
二是我國有門類較為齊全的工業企業,各行各業對於能源計量的要求千差萬別。
三是能源計量是一個涵蓋範疇廣、學科跨度達的綜合性領域,在很多情況下,出於生產工藝本身的要求,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的技術要求要高於管理所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所以,只能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提出一個比較通用的、基本的要求,各地區、各行業應當在此基礎上制訂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要求。
由於以上的原因,作為本標準的補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在今後陸續制訂冶金、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工、電力、建築材料等行業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的相關國家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獨立核算的用能單位。
1.法人用能單位包括:企業法人用能單位、機關法人用能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用能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用能單位。
2.非法人單位只要獨立核算的、與供給單位有貿易交易關係的用能單位亦在本標準的規範範圍。
3.本標準不涉及城鄉居民家庭用能及個人用能。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422 企業能耗計量與測試導則
GB/T 15316 節能監測技術通則
GB/T 18603-2001 天然氣計量系統技術要求
【條旨】本標準引用以下規範性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
【釋義】本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的,國家有關部門對能源計量有著多方面的要求,但考慮到標準的嚴禁性和簡捷性,在標準中只提及以上三項國家標準。
術語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能源計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測量對象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載能工質的計量器具。
【條旨】能源計量器具定義。
【釋義】能源計量領域概念很多,這裡只對與標準關係很密切且容易混淆的術語定義加以。
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取得的未經任何加工、改變或轉換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生物質能、水能、核能,以及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某些一次能源所含的能量間接來自太陽能,由太陽能自然轉換,既不通過人工形成,又稱為一次(直接)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水能、風能、海洋能等均屬此類。
二次能源也稱“次級能源”或“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通過加工或轉換得到的其它種類或形式的能源,包括煤氣、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電力、蒸汽、熱水、氫能等。一次能源無論經過幾次轉換所得到的另一種能源都被稱作二次能源。在生產過程中的餘熱、裕壓,如鍋爐煙道排放的高溫煙氣,反應裝置排放的可燃氣體、蒸汽、熱水、密閉反應器向外排放的有壓流體等也屬於二次能源。
載能工質是指由於本身狀態參數的變化而能夠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質,即介質是能量的載體。水蒸氣是最重要的載能工質。
計量器具是指單獨的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
3.2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equipping rate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占理論需要量的百分數。
註: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是指測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備的計量器具數量。
【條旨】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定義。
【釋義】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占理論需要量的百分數被稱為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定義。以前亦被定義為:實際裝備計量器具數量占應當安裝計量器具數量的百分比。
本標準把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進行了強制性要求,但對能源計量率卻沒有提及。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率按下式計算:
% 計量率更說明問題,單純強調配備率是不行的。
式中: -能源計量率,%;
-實際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計量的能源量;
-能源消耗總量。
本標準不直接考核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率,因為用能單位的實際用能是在變化的,考核起來操作有難度,而考核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比較直觀,與用能單位的實際用能量的變化無關。如果該配置的能源計量器具都配備了, 就是100%;如該配置10台而實際配了8台, 就是80%。
實際已配備的計量器具應是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對超過檢定周期和檢定不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應不計算進去。
3.3次級用能單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單位下屬的能源核算單位。
【條旨】次級用能單位的定義
【釋義】本標準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獨立核算的用能單位,但用能單位的規模大小各異,較大的用能單位有多個下屬部門,而每個部門又可能有多個下屬子部門,如此種種。本標準中把用能單位下屬的部門、子部門、子子部門均稱為次級用能單位,也就是說某一個用能單位可以有很多不同層次的次級用能單位。也可以沒有次級用能單位。
配備
4. 1能源計量的種類及範圍
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能源的計量範圍:
a) 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釋義】這裡的能源計量種類原則上採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條關於能源的定義。
能源計量範圍中的作用對象均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作用的主體均為:能源及載能工質,而作用過程分別為:輸入作用對象的、輸出作用對象、作用對象消耗的、作用對象自產的、作用對象可回收的。這裡的作用對象、作用主題和作用過程的選取的特點是明確且有限。
1、作用對象有限,不屬於次級用能單位的“公共”用能、在次級用能單位或用能設備間的輸運損失、個人或家庭的用能等均不是本標準的作用對象。
2、載能工質與載體能源是有區別的。載體能源指提供能量的含能物質,如各種燃料、蒸汽等可以直接儲存和運輸的物質。煤、石油、天然氣和電是目前使用最廣的載體能源,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氫和微波會成為重要的載體能源。而載能工質一般是指由於本身狀態參數的變化而能夠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質,即介質是能量的載體。水和水蒸氣是最重要的載能工質。而水是否能又是以其溫度決定的,為了體現水作為一種最重要的載能工質的重要性的同時也為了體現水本身作為一種資源的重要性,標準中把水的計量也納入了能源計量。
3、這裡的“消耗”是指將某種能源經過轉化使用,使其“消耗掉”,亦即轉化成無可用價值的低品味能予以排放。“自產”是指將輸入的能源轉化成有用的另一種或多種形式的能源。“可回收”是指在技術改造前予以排放的、經技術改造予以利用的余壓、餘熱資源等。
下面是“作用對象”計量邊界框圖:
4.2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
4.2.1應滿足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
【條旨】要對不同種類的能源進行分類計量。
【釋義】用能單位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指能夠直接或經轉換而獲取某種能量的自然資源;能源即是能量的來源),包括用能單位購入或儲存用於用能單位使用的各種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或載能工質。用能單位的生產生活所消耗的能源即為用能單位的總消耗。
從熱物理過程可知,能量的傳遞形式分為傳熱和作功兩種,而熱和功之間的轉換又存在著明確的方向和限度。因此能量可以劃分三大類:
一類是不受限制可以完全轉換為功的能量,稱為“高級能量”,如電能、機械能、水能、風能等。高級能量全部是可用能,因此,它的數量與質量是統一的。從本質上說高級能量是完全有序運動的能量,所以各種高級能量可以無限地相互轉換。
另一類是受限制只可以部分(非全部分)轉變為功地能量,稱為“中級能量”,如熱能、化學能、物質的內能、流動體系的總能(焓)等。由於中級能量從本質上說只有部分是有序的,因而只有能夠轉變為功的那部分才是可用能,其餘不能轉變為功的部分雖有一定的“量”但其“質”卻為零,稱這部分能量為“乏能”。所以中級能量的數量與質量是不統一的。
最末一類是受自然環境所限不能轉變為功的能量,稱為“低級能量”,如在自然環境條件下介質的內能、焓。根據熱力學第二定律,儘管低級能量有相當的數量,但技術上無法轉變為功,所以他們是只有數量而無質量的能量,即所謂“乏能”。
例如,不同溫度下的10000kcal的熱量,雖然他們數量相等,但熱轉變為功的本領(即熱的質量)則大小不相同,如表4-1的數值(取環境溫度為300K)所示:
表4-1 不同溫度下的熱量轉變為可用能的量
Q(千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T(K)
| 1000
| 800
| 600
| 400
| 300
|
Ex(千卡)
| 7000
| 6250
| 5000
| 2500
| 0
|
了解了能源的品位,我們就應該清楚為什麼標準中提出要對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也就是說電能、機械能、熱能等要分門別類,單獨計量,煤、油、氣等亦要分類計量。
4.2.2應滿足用能單位實現能源分級分項考核的要求。
【條旨】要對不同用途、不同部門的能源分級分項計量。
【釋義】用能單位能源的分配與使用,應實行購入儲存、加工轉換、輸運分配、生產(主要生產、輔助生產)過程、運輸、採暖(空調)、照明、生活、排放、自用與外銷等分別計量、所消耗的各種能源不得重計和漏計。
實現這種分別計量主要目的就是要為能源的定額考核、缺陷診斷提供技術上的可能。
單位職工和其它城鄉居民使用某些用能單位生產的水、煤氣、天然氣、煤等資源,應按國家規定計量和交費,不得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用能單位能源分級分項考核(重要性)是用能單位實現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的一種科學能源管理方法,用能單位實行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的關鍵是全面實行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在各用能單位、各種能源使用過程的各個環節上,合理配置能源計量器具,健全能源消耗統計台帳,就可以得到準確的實際能源消耗數據。
通過準確計量,科學計算單耗,制定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實行按能耗定額供應能,按產品單耗能考核各用能單位、各用能環節。實現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後,可有效地促進各用能單位重視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並為分析研究各用能環節能耗變化提供可靠信息,及時總結介節約能源的經驗,找出浪費能源的原因和薄弱環節。在能源分級分項考核的基礎上,制訂合理的獎懲制度,並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競賽和獎勵活動,從而調動各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的積極性,增強用能單位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搞好節約能源工作。
4.2.3重點用能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攜帶型能源監測儀表,以滿足自檢自查的要求。
【條旨】對重點用能單位配備攜帶型儀表的要求。
【釋義】本標準所指的重點用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重點用能單位,①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②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耗能是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通過計量儀表的實際檢驗測試實現的。由於一般的檢測標準對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要求比較高,所以重點用能單位配置必要的、攜帶型的能源檢測儀表有利於降低配表成本,也能夠滿足能源利用報告制度的要求。
攜帶型能源計量儀表是指方便拆卸的、在拆卸及測量過程中不影響被測介質正常狀態的能源測量儀表,這類儀表多通過非接觸測量來實現測量目的。這類儀表一般精度較低、價格較貴、使用範圍較廣、量程較寬。因此這類儀表投資大且有一定的使用局限性,購置使用應量力而行。
4.3.1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按下式計算:
%
式中: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
-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
-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
【條旨】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的定義式。
【釋義】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是指用能單位實際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台(件)數與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率為百分之百時需要配置得能源計量器具台(件)數之比,用百分數表示。
對約定計量對象,經過計量的某種能源數量占同類能源總量的百分數稱為能源計量率,所謂約定得的計量對象是指具有確定邊界得用能體系。顯然,公式中得 、 只能是同一個約定的計量對象所對應的用能邊界範圍。
是能源計量率為百分之百時需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數量。
是為實踐與 同一約定的計量範圍內,對所消耗的某種能源進行計量時實際已配置的計算器台(件)數。
配置的計量器具應是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對超過檢定周期和檢定不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不應在計算數值內。
4.3.2用能單位應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條旨】用能單位最基本的強制性要求。
【釋義】本條是本標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應當注意:
1.加裝能源計量器具是對用能單位的最基本要求。
2.加裝能源計量器具是對用能單位的強制性要求。
3.加裝能源計量器具是對用能單位能源管理的基礎。
4.只有用能單位加裝了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才能做到“數據源於計量,管理依靠數據”。
5.如果沒有這項基本要求,就不能根除一些用能單位實行“包費制”的頑疾。
4.3.3用能量(產能量或輸運能量)大於或等於表1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級用能單位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應按表3的要求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表1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種類
| 電力
| 煤炭、焦炭
|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氣
| 重油、渣油
| 煤氣、天然氣
| 蒸汽、熱水
| 水
| 其他
|
單位
| kW
| | | | | GJ/a
| | GJ/a
|
限定製
| 10
| 100
| 40
| 80
| 10000
| 5000
| 5000
| 2926
|
註:1. 表中a是法定計量單位中“年”的符號。 2. 表中 指在標準狀態下,表2同。 3. 2926GJ相當於100t標準煤。其它能源應按等價熱值折算,表2類推。
|
【條旨】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定義及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加裝能源計量器具的要求。
【釋義】根據3.3的定義,用能單位下屬的能源核算單位均為次級用能單位。採用這種定義方法是為了適應市場機制下的現代企業(事業或其它)制度,它比企業、車間、班組三級管理方法有著更廣泛的適應性。同時這種定義方法也使“次級用能單位”有著更廣泛的內涵,也就是說次級用能單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為了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做到“該管理的管住,該放開的放開”,有必要對次級用能單位進行合理的劃分,使本標準有較強的操作性。
本條款是強制性條款。
4.3.4 單台設備能源消耗量大於或等於表2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為主要用能設備。
主要用能設備應按表3要求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表2 主要用能設備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種類
| 電力
| 煤炭、焦炭
|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氣
| 重油、渣油
| 煤氣、天然氣
| 蒸汽、熱水
| 水
| 其他
|
單位
| kW
| | | | | MW
| | CJ/h
|
限定製
| 100
| 1
| 0.5
| 1
| 100
| 7
| 1
| 29.26
|
註:1. 對於可單獨進行能源計量考核的用能單元(裝置、系統、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備了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元中的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2. 對於集中管理同類用能設備的用能單元(鍋爐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備了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元中的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
【條旨】主要用能設備的定義及對主要用能設備加裝能源計量器具的要求。
【釋義】能源的轉換和利用主要是通過用能設備來實現的,所以準確地計量用能設備的能源利用量應當是能源計量的關鍵。但用能設備的範圍很大,統統納入強制計量範疇不切實也不必要,因此,僅對耗能量超過一定限額的用能設備提出了加裝能源計量器具的要求,並定義該種用能設備為主要用能設備。
本條款是強制性條款。
4.3.5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要求。
能源種類
| 進出用能單位
| 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
| 主要用能設備
| |
電力
| 100
| 100
| 95
| |
固態能源
| 煤炭
| 100
| 100
| 90
|
焦炭
| 100
| 100
| 90
| |
液態能源
| 原油
| 100
| 100
| 90
|
成品油
| 100
| 100
| 95
| |
重油
| 100
| 100
| 90
| |
渣油
| 100
| 100
| 90
| |
氣態能源
| 天然氣
| 100
| 100
| 90
|
液化氣
| 100
| 100
| 90
| |
煤氣
| 100
| 90
| 80
| |
載能工質
| 蒸汽
| 100
| 80
| 70
|
水
| 100
| 95
| 80
| |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 90
| 80
| -
| |
註:1.進出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採用非直接計量載能工質流量的其它計量結算方式。 2.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3.在主要用能設備上作為輔助能源使用的電力和蒸汽、水、壓縮空氣等載能工質,其耗能量很小(低於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
【條旨】對進出用能單位、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的要求。
【釋義】對進出用能單位、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的要求是本標準的核心內容之一。
多年的實踐表明,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實行分級要求,即對進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重點用能設備分別提出要求,是一種科學、行之有效的好辦法,因此本標準中對此仍予以採用。
進出用能單位的各種計量器具配備率都必須達到100%(餘熱計量出外),這一要求並不過分,既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尤其是考慮到現實採用的重油、渣油計量手段,對於非連續作業的車間和設備來說,其計量率要達到100%確有很大困難;對蒸汽的計量,有些企業用汽設備很多,但單台用汽量並不大。因此,對重油和渣油、煤氣和天然氣、蒸汽的計量,就車間和用能設備而言,其計量器具配備率允許低於100%、對於餘熱資源的計量,主要是對介質溫度、流量和壓力的測量、鑒於在生產工藝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參數一般並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可以採用攜帶型測量儀表臨時測量或請專業測量機構予以檢測的方法,因此對其計量器具配備率的要求低一些。
“進出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採用非直接計量載能工質流量的其它計量結算方式”。這樣規定的意義在於多數進出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的計量方式採用的是根據供暖面積的方式來核算供暖費用,由於目前技術手段還達不到等原因,保留了這種方式。
“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主要考慮供暖計量比較複雜,對於次級用能單位適當降低了要求。
“在主要用能設備上作為輔助能源使用的電力和蒸汽、水、壓縮空氣等載能工質,其耗能量很小(低於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考慮到可行性,在主要用能設備上作為輔助能源使用的電力和蒸汽、水、壓縮空氣等載能工質由於在進出用能單位(或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時已經進行了計量,且又不作為用能設備的主體耗能,故不要求必須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對於重點用能單位,要求適量配置攜帶型節能檢測儀表,而沒有做出很具體的配置要求,其原因是:用能單位規模大小差異很大,統一要求有困難。但實踐表明,凡是配置了攜帶型節能檢測儀表的用能單位,則具有一定的節能檢測能力,對於提高用能單位節能監測合格率,不斷提高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水平還是十分必要的。
本條款是強制性條款。
4.3.6對從事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性質的用能單位(如火電廠、輸變電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的要求。
【條旨】對從事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性質的用能單位(如火電廠、輸變電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的特殊要求。
【釋義】從事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性質的用能單位,其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反映了對能源的利用狀況,所以應當對其進行嚴格的計算,因此必須配備相應的能源計量器具來測量與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相關聯的參數。
4.3.7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採煤、採油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單位產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條旨】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採煤、採油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的特殊要求。
【釋義】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採煤、採油企業等),自耗率是反映其能源生產成本的重要參數,所以應對其進行計算。
本標準中對具有特殊性質的用能單位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即“對從事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性質的用能單位(如火電廠、輸變電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的要求;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採煤、採油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單位能源生產的能源自耗率的要求。”考慮到這樣用能單位管理工作的好壞對於全社會用能效率的提高有著較大的影響,加之這些用能單位本身技術含量高、設備較先進,可以也應該滿足這樣的要求。
4.3.8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應滿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計量器具類別
| 計量目的
| 準確度等級要求
| |
衡器
| 進出用能單位燃料的靜態計量
| 0.1
| |
進出用能單位燃料的動態計量
| 0.5
| | |
電能表
| 進出用能單位有功交流電能計量
| Ⅰ類用戶
| 0.5S
|
Ⅱ類用戶
| 0.5
| | |
Ⅲ類用戶
| 1.0
| | |
Ⅳ類用戶
| 2.0
| | |
Ⅴ類用戶
| 2.0
| | |
進出用能單位的直流電能計量
| 2.0
| | |
油流量表(裝置)
| 進出用能單位的液體能源計量
| 成品油0.5
| |
重油、渣油1.0
| | | |
氣體流量表(裝置)
| 進出用能單位的氣體能源計量
| 煤氣2.0
| |
天然氣2.0
| | | |
蒸汽2.5
| | | |
水流量表(裝置)
| 進出用能單位的水量計量
| 管徑不大於250mm
| 2.5
|
管徑大於250mm
| 1.5
| | |
溫度儀表
| 用於液態、氣態能源的溫度計量
| 2.0
| |
與氣體、蒸汽質量計算相關的溫度計量
| 1.0
| | |
壓力儀表
| 用於液態、氣態能源的壓力計量
| 2.0
| |
與氣體、蒸汽質量計算相關的壓力計量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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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當計量器具是由感測器(變送器)、二次儀表組成的測量裝置或系統時,表中給出的準確度等級應是裝置或系統的準確度等級。裝置或系統未明確給出其準確度等級時,可用感測器與二次儀表的準確度等級按誤差合成方法合成。 2.運行中的電能計量裝置按其所計量電能量的多少,將用戶分為五類。Ⅰ類用戶為月平均用電量5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Ⅱ類用戶為小於Ⅰ類用戶用電量(或變壓器容量)但月平均用電量1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2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Ⅲ類用戶為小於Ⅱ類用戶用電量(或變壓器容量)但月平均用電量1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315kVA及以上的計費用戶;Ⅳ類用戶為負荷容量為315kVA及以下的計費用戶;Ⅴ類用戶為單項供電的計費用戶。 3.用於成品油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不低於0.2。(加油站可能達不到要求,按規程) 4.用於天然氣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GB/T18603-2001附錄A和附錄B的要求。(不同等級的計量系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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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旨】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釋義】能源計量器具是指在進行能源測試和檢驗過程中使用的各種測量器具。這些測量器具包括了所有的測量設備、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和輔助設備。標準物質也可視為測量標準的一種。
a) 衡器:主要包括各種秤和天平
b) 電能表
c) 油流量表
d) 氣體流量計(裝置)
e) 水流量表
f) 能源的間接計量器具
在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中,用於間接計量能源的計量器具主要有以下幾種:
溫度計、壓力計、密度計等。
本條款是強制性條款。也就是說表4中儀表的準確度等級要求對於用能單位是強制性的,對於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是推薦性的,此點下面還要提及。
4.3.9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除外)參照表4的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的要求。
【條旨】主要次級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釋義】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是強制性的,而所配置儀器的準確度等級卻被弱化了要求,是推薦性的,並將電能表的性能指標降低了一個檔次的要求。這是因為:
1. 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置和管理應當說主要是用能單位的內部管理行為,但由於能源是一種社會公共資源,它的大多數對於人類生活的歷史來講是不可再生的,完全用經濟槓桿來調整不能達到平衡全社會要求,有效節約資源的母的,故對企業能源管理的“量”,即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是強制性的。
2. 能源計量器具的轉確度等級是能源計量器具的基本屬性,也是決定其價格高低的主要因素。如果強制企業內部安裝精度等級優的儀表,顯然會大大提高企業成本,過多的干涉了企業的內部管理。此外,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和管理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所以標準對用能單位的要求也有一個愈精愈確的過程。
3. 企業內部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置要求是多方面的,除了用於能量考核外,有的企業可還將之作為過程控制儀表,這對能源計量儀表的要求往往高於表4。
4. 用能單位內部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配置的能源計量儀表主要是用於定額管理,督促下屬單位挖潛革新,節約能源。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能源計量儀表的比較準確度的意義要大於絕對準確度。
5. 電能表的準確度等級要求是參照電力部門現行貿易結算儀表的準確度等級要求制定的,如果僅將之用於用能單位的內部管理性儀表,其準確度等級應適當降低要求。
4.3.10主要用能設備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出外)參照表4的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
【條旨】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釋義】對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是強制性的,而所配置儀器的準確度等級卻被弱化了要求,是推薦性的,並將電能表的性能指標降低了一個檔次的要求。
4.3.11能源作為生產原料使用時,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要求。
【條旨】對能源作為生產原料使用時,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的要求。
【釋義】能源作為生產原料使用時,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要求。
在化工等行業的生產中,能源有時是作為生產原料使用的,由於生產工藝的要求,對其計量的準確度要求比標準表4中的要求高;有些行業對某些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要求,由於生產工藝特點的需要比標準表4中的要求高。在上說情況下,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及其它計量性能都必須與用能單位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行業主管部門或用能單位自身應做出特殊要求和規定。
4.3.12 能源計量器具的性能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及使用環境(如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照明、振動、噪聲、粉塵、腐蝕、電磁干擾等)要求。
【條旨】能源計量器具的性能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及使用環境要求。
【釋義】由於能源計量多數是生產工藝流程現場環境條件下的線上測量,無論是線上測量還是便攜儀表的間接測量,測量儀表的計量性能必須與所處的測試環境相適應,特別是應與測量所處的環境溫度(高溫、低溫)、濕度、振動、衝擊噪聲、電磁干擾相適應。
能源計量器具在某些現場測量環境中應具有防過載、斷相保護的能力和放水、防塵的保護能力以及防火、防爆的安全保護能力。如果出現異常情況,影響能源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及時維修、重新校準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用或做報廢處理。
管理要求
5.1能源計量制度
5.1.1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管理體系,形成檔案,並保持和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5.1.2用能單位應建立、保持和使用檔案化的程式來規範能源計量人員行為、能源計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處理和匯總。
5.2 能源計量人員
5.2.1 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維
修、報廢等管理工作
5.2.2 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
5.2.3 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管理人員應通過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用能單位應建立和保存
能源計量管理人員的技術檔案。
5.2.4 能源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和維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5.3 能源計t器具
5.3. 1 用能單位應備有完整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表中應列出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準確度
等級、測量範圍、生產廠家、出廠編號、用能單位管理編號、安裝使用地點、狀態(指合格、準用、停用等)。
a
GB 17167-2006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應備有獨立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分表。
5.3.2 用能設備的設計、安裝和使用應滿足GB/T 6422,GB/丁15316中關於用能設備的能源監測
要求。
5.3.3 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器具檔案,內容包括:
a) 計 量器具使用說明書;
b) 計 量器具出廠合格證;
c) 計 量 器具最近兩個連續周期的檢定(測試、校準)證書;
d) 計 量器具維修記錄;
e) 計 量器具其他相關信息。
5.3.4 用能單位應備有能源計量器具量值傳遞或溯源圖,其中作為用能單位內部標準計量器具使用
的,要明確規定其準確度等級、測量範圍、可溯源的上級傳遞標準。
5.3.5 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凡屬自行校準且自行確定校準間隔的,應有現行有效的受控檔案(即
自校計量器具的管理程式和自校規範作為依據
5.3.6 能源計量器具應實行定期檢定(校準)。凡經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
器具一律不準使用。屬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周期、檢定方式應遵守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5.3.7 在用的能源計量器具應在明顯位置貼上與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編號對應的標籤,以備查驗和
管理
5.4 能源計f數據
5.4. 1 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統計報表制度,能源統計報表數據應能追溯至計量測試記錄。
5.4.2 能源計量數據記錄應採用規範的表格式樣,計量測試記錄表格應便於數據的匯總與分析,應說
明被測量與記錄數據之間的轉換方法或關係。
5.4.3 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能源計量數據中心,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能源計量數據的網路化
管理。
5.4.4 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生產周期(班、日、周)及時統計計算出其單位產品的各種主要能源
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