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為加強本市重點用能
單位的節能管理,推動本市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家質檢總局《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印發的<計量發展規劃(2013-2010年)>實施意見》等政策檔案,現就加快推進本市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加快推進本市節能減排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能耗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體系,夯實本市節能基礎能力,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
對本市重點用能單位逐步實施能源計量器具智慧型化改造和能耗數據自動化採集,及時準確地掌握重點用能單位能耗情況。到2015年底,基本實現本市全部重點用能單位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的能耗線上採集、實時監測。到2017年,實現60家左右重點用能單位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的線上採集、實時監測。
階段目標
2015年,依託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上海)的建設,初步建成本市能耗線上監測系統的資料庫和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監測平台”);實現監測平台與市電力、燃氣集中供能企業能源計量
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基本完成本市重點用能單位的電力、燃氣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的線上採集。
2016年,基本建成本市能耗線上監測系統;逐步實現監測平台與其他集中供能企業能源計量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基本完成本市“萬家企業”的煤、油、汽等其他主要用能種類的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圍繞本市能效對標的要求,完成30家左右重點用能單位的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
2017年,繼續完善本市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基本完成“萬家企業”以外的其他重點用能單位的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種類的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基本實現監測平台與其他市級能耗數據平台的對接;繼續做好監測平台與本市重點用能單位自建的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對接工作,累計完成60家左右年耗能5萬噸標煤以上工業企業的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鼓勵區縣節能監控單位向監測平台傳輸能源計量數據。
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合力推進。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現有各類能耗數據採集系統資源;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有效解決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企業主體、強化管理。用能單位應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逐步完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及智慧型化改造,並做好能源計量器具和數據採集、傳輸設備的日常維護,主動向監測平台實時傳輸能源計量數據;鼓勵大型用能單位建設內部能源管理中心,並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向監測平台傳送數據。
(三)統一規劃、數據共享。政府統一規劃,不再新建區縣政府、各部門和產業區塊內的同類監測平台。監測平台直接採集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並預留擴容空間,對各區、縣政府有管理要求的其他規模用能單位安排接入。監測平台將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節能監察和服務機構、重點用能單位設為不同層級用戶,分別設定相應數據獲取許可權,實現能源計量數據共享。
(四)有效利用、創新服務。監測平台做好數據匯總和分析,根據各層級用戶的實際需要,研究實現本市及各行業能耗統計、用能狀況監測、能效對標、節能
評估等功能套用,服務於政府對能源消費和節能監管的需求、企業對能源利用精益化管理的需求。
重點工作
(一)監測平台建設
1.實施主體
由市質量技監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統計局、市財政局等其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
2.資金來源
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按照信息化項目方式進行管理,監測平台建設所需資金,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納入市質量技監局的部門預算,其中費用標準按照信息化項目執行。
3.推進進度
2015年,初步建成監測平台。至2017年,基本建成本市能耗線上監測系統。
(二)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採集
1.實施主體
重點用能單位的電力、燃氣及其他集中供應的能源種類一級(關口)計量數據的採集,分別由市電力、市燃氣及其他集中供能單位負責落實,重點用能單位協助配合。
重點用能單位的其他能源種類的一級(關口)計量數據採集以及單位內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由各重點用能單位自行負責。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國資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調推進。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建設企業內部能源管理中心,並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向監測平台傳輸數據。
2.資金來源
重點用能單位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傳輸由市電力、市燃氣和其他集中供能企業實施的,所需資金由市電力、市燃氣和相關集中供能企業自行解決。
重點用能單位實施一級(關口)、二級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及相關表具智慧型化改造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用能單位籌措,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按改造費用的20%予以補貼,其中,僅實現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的,每家單位市級補貼不超過5萬元;同時實現二級、三級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的,每家單位市級補貼合計不超過15萬元。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建設能源管理中心,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實現系統性節能降耗。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所需資金原則上由用能單位自行籌措,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適當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鼓勵區縣政府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能源計量數據採集和建設能源管理中心予以支持。
3.推進進度
2015年基本完成本市重點用能單位電力、燃氣的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2016年基本完成與其他集中供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交換,完成本市“萬家企業”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種類的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以及30家左右年綜合耗能5萬噸標煤以上工業企業的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2017年基本完成本市“萬家企業”以外的其他重點用能單位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種類的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累計完成60家左右年耗能5萬噸標煤以上工業企業的二、三級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
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質量技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部門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共同推進相關工作。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推進情況,將作為重要指標,列入對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節能考核內容。
(二)加快配套政策和技術標準的制定。在本實施意見的基礎之上,市質量技監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出台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制定相關器具選型、數據採集傳輸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範等配套檔案,推動全市重點用能單位積極落實能源計量數據採集。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相關節能主管部門、區縣政府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切實加強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質量和進度要求。市質量技監局根據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平台建設、計量器具智慧型化改造、數據採集傳輸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會同相關行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施工驗收。
(四)依法推進節能。重點用能單位和相關供能機構要依法履行節能義務,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健全節能基礎能力體系;負責數據採集裝置的日常維護,確保傳輸至監測平台的數據穩定可靠。各節能主管部門、區縣政府將各重點用能單位能耗數據採集傳輸情況納入用能單位節能考核。
(五)做好後續保障。市質量技監部門要利用監測平台對能源計量器具實現監管,通過行政監督、執法檢查、能源計量審查和人員培訓等日常工作督促用能單位對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和維護;通過開展各類能源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推動企業對相關能源計量器具進行量傳溯源;每年度根據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的變化情況,會同各相關行業節能主管部門做好對接工作,負責監測平台升級和數據維護。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附屬檔案: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序號
| 重點任務
| 具體工作
| 負責部門
| 時間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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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能耗線上監測平台建設
| 明確平台建設需求,協調落實資金保障
|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 2015年年底前
|
推進監測平台的建設、功能完善和日常運行維護
| 市質量技監局
| 2015-2017年
|
2
| 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
| 協調重點用能單位的電力、燃氣及其他集中供應的能源種類一級(關口)計量數據的採集、傳輸
| 市質量技監局
| 2015-2016年
|
協調各相關領域重點用能單位的電力、燃氣及其他集中供應的能源種類以外的一級(關口)、二級、三級計量數據的採集、傳輸
|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國資委、區縣政府等
| 2015-2017年
|
協調指導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計量器具智慧型化改造、數據採集傳輸等技術工作
| 市質量技監局
| 2015-2017年
|
3
| 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制訂
| 研究制訂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運行相關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
| 市質量技監局
| 2015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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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釋義:
1.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列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年度上海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的用能單位。
2.其他規模用能單位:是指各區縣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節能監控用能單位。
3.萬家企業:是指根據《關於印發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1]2873號)要求,列入“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企業名單的用能單位。
4.一級(關口)能源計量數據:是指進、出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數據;
二級能耗數據:是指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數據;
三級能耗數據:是指進、出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計量數據。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的定義參見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