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領跑者”制度是國家確定實施的一項重要節能政策,旨在通過發布同類可比範圍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產品、企業或單位名單,樹立標桿、政策激勵、提高標準,形成推動終端用能產品和用能單位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對增強全社會節能減排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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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領跑者”制度是國家確定實施的一項重要節能政策,旨在通過發布同類可比範圍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產品、企業或單位名單,樹立標桿、政策激勵、提高標準,形成推動終端用能產品和用能單位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對增強全社會節能減排動力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方案全文
一、總體思路和實施範圍
(一)總體思路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能效 “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3001號)要求,在全面執行國家政策的基礎上,突出山東特色,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定期遴選發布我省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企業、商貿企業、星級酒店和公共機構中能源資源管理最最佳化、能源資源利用最高效的“領跑者”名單及其能效指標,並積極推薦我省符合條件的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和公共機構進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通過政策扶持,標準引領,加強宣傳,鼓勵相關用能單位學習、趕超能效“領跑者”,帶動全省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提升。
(二)實施範圍
我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範圍除國家確定的終端用能產品(以下簡稱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和公共機構等三類之外,根據工作實際,增加民用建築、交通運輸企業、商貿企業和星級酒店。
1、終端用能產品
按照發改環資〔2014〕3001號檔案要求,我省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主要是變頻空調、電冰櫃、滾筒洗衣機、平板電視、太陽能家用熱水系統等家電類產品,並根據國家部署逐步擴展到辦公設備、商用設備、照明產品、工業設備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產品。
2、高耗能行業
根據我省高耗能行業實際情況,在國家確定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的火電機組、原油加工、鋼鐵、乙烯、合成氨、電解鋁、平板玻璃、水泥等高耗能行業基礎上,將造紙和焦化行業納入我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範圍,並根據國家部署逐步擴展到其他高耗能行業。
3、民用建築
根據我省建築節能實際情況,重點對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築及寫字樓、商務中心等商用建築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
4、交通運輸企業
根據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領域有關標準規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重點在能耗和生產經營指標達到一定規模,並納入重點用能單位考核範圍的道路運輸企業和港口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
5、商貿企業
納入省商務部門節能管理範圍或重點用能單位考核範圍,達到一定規模和營業收入、能耗量相對較大且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貿零售和餐飲服務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和經營餐飲服務的飯店、連鎖餐飲店等。
6、星級酒店
旅遊部門評定的三星級及以上飯店,主要包括賓館、酒店、旅館、旅社、賓舍、度假村、俱樂部、大廈、培訓中心等,能夠達到一定的食宿條件和規模,能耗量相對較大。
7、公共機構
按照同類可比原則,對公共機構進行合理分類。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評價的規範性,先以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為重點,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逐步涵蓋各類型公共機構。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要求
1、能效水平達到1級國家能效標準,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能源效率領先的產品;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採用先進高效的節能技術和零配件,產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較低。
3、產品獲得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具有國家認可實驗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4、產品質量性能優良,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
5、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
6、生產企業為省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7、認真遵守國家和省相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近一年內沒有節能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國家或省節能目標任務的企業,應完成節能進度目標任務。對有行業聯盟標準的產品,要達到聯盟標準要求。
8、近一年內沒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重大產品質量責任事故。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採用企業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用能產品生產企業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質監部門,經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能效“領跑者”入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省經信委、省質監局網站等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生產企業、產品目錄及其能效指標。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目錄每年發布兩次。
(三)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將根據國家部署積極推薦進入全國能效“領跑者”目錄;對生產企業在省節能考核、評優樹先、表彰獎勵、政府採購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企業實施的節能改造和技術裝備產業化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專項資金項目。
三、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達到國家和地方能耗限額標準的先進值,且為行業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政府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設備和產品,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按照國家標準《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已經通過能源計量審查;建立了節能獎懲制度;開展能耗線上監測等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4、年能源消費量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獨立法人。
5、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等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企業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統計和質監部門,經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統計和質監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經信委(省節能辦)會同省統計局、省質監局委託有關單位開展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企業入圍遴選工作。有關單位通過數據徵集、資料審查、現場核驗、同行評議、專家座談等方式,遴選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標,報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統計局、省質監局。
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統計局、省質監局在本部門官方網站等指定媒體對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統計局、省質監局公告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單耗指標。
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將根據國家部署積極推薦進入全國能效“領跑者”目錄;對企業在評優樹先、表彰獎勵、能評審查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在重點企業節能考核方面適當給予加分;企業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
四、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能源效率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民用建築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項目建設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和管理規定,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技術要求和標準規範,已建成投入使用。
3、項目規劃設計先進合理,建設質量優良,管理科學規範,無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等情況。
4、住宅小區(組團)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商務中心、寫字樓等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已取得2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含評審通過),並經建築能效測評,單位面積能耗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30%以上。
5、因地制宜地採用 “四節一環保”(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減少環境污染)技術、設備、工藝與產品,綜合效果顯著。
6、申報主體為工程建設單位或建築使用單位,鼓勵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聯合申報。
(二)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單位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經市級審核後,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政策要求,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民用建築評選出能效“領跑者”, 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
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民用建築能效“領跑者”目錄的,在建設領域評優樹先、示範立項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申報單位可被計為市場信用體系優良行為;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享受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獎勵。
五、交通運輸領域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運輸企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類企業運輸周轉量能耗等相關指標處於同行業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未使用落後的車船等運輸工具。
4、近一年內沒有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5、建立了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具有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100噸標準煤。
7、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港口企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港口企業單位吞吐量能耗等相關指標處於同行業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4、近一年內沒有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5、建立了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具有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1000噸標準煤。
7、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交通運輸企業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企業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委),經市級審核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依據相關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政策要求,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交通運輸企業評選出能效“領跑者”, 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
交通運輸領域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四)交通運輸領域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交通運輸領域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在開展交通運輸企業評優樹先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在交通運輸企業節能考核方面適當給予加分;對交通運輸企業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交通運輸節能專項資金項目。
六、商貿領域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商貿企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單位主營業務收入能耗和單位營業面積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標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商貿企業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4、近一年內沒有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5、建立了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商貿零售和餐飲企業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商貿零售企業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100噸標準煤,餐飲服務企業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50噸標準煤。
7、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貿領域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符合條件的商貿零售和餐飲企業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商務局,經市級審核後,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政策要求,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商貿企業評選出能效“領跑者”, 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
商貿領域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商貿企業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商貿企業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在開展商貿零售和餐飲企業評優樹先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對納入節能考核範圍的,給予適當考核加分;鼓勵商貿零售和餐飲企業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
七、星級酒店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星級酒店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單位主營業務收入能耗和單位營業面積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標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星級酒店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4、近一年內沒有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5、建立了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星級酒店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50噸標準煤。
7、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星級酒店能效“領跑者” 的入圍和發布
符合條件的星級酒店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旅遊局,經市級審核後,上報省旅遊局。省旅遊局會同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依據相關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政策要求,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星級酒店評選出能效“領跑者”, 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省旅遊局、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
星級酒店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四)星級酒店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星級酒店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在星級酒店星級提升、評優樹先、政府採購、行業試點示範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鼓勵星級酒店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
八、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能源效率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公共機構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改善。
2、對納入國家和地方節能考核的重點用能單位,要完成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量進度目標任務,近兩年考核等級均為超額完成等級。
3、未使用落後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4、近一年內沒有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5、建立了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於50噸標準煤。
7、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公共機構逐級將入圍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經市級審核後,上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政策要求,開展入圍評審工作。通過資料審核、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經徵求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的意見,對每種類型的公共機構評選出能效“領跑者”, 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經信委(省節能辦)、省質監局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並擇優向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全國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
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圍省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省里將根據國家部署積極推薦進入全國能效“領跑者”目錄,爭取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在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開展評優樹先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在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方面適當給予加分;對公共機構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
九、保障措施
(一)強化統籌協調。各市節能主管部門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好能效“領跑者”制度,組織有關企業和單位按要求報送能效“領跑者”申報材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節能辦)負責全省能效“領跑者”制度的組織協調。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統計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旅遊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要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制定和細化工作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能效“領跑者”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注重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能效“領跑者”遴選第三方評價機制。
(二)完善激勵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落實現有激勵政策的同時,進一步研究制定基於市場化機制的能效“領跑者”扶持政策,加大對能效“領跑者”指標的採信力度。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設備和服務。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資金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設備和服務。
(三)強化標準引導。強化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商貿、星級酒店和公共機構等領域能源資源利用標準化工作,鼓勵制定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配套標準規範。根據實際情況,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效、能耗限額地方標準。鼓勵我省能效領跑者積極參與國家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標準動態更新機制,不斷提高能效準入門檻,逐步推動我省相關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根據能效“領跑者”指標和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企業、商貿企業、星級酒店和公共機構能效整體水平,及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轉化成確定節能目標、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加大對現有標準的宣傳培訓、貫徹實施力度,規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
(四)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對能效“領跑者”的監督管理,對“領跑者”產品能效、質量等性能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將能效“領跑者”列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能效虛標、認證不符合、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撤銷入圍資格、能源效率標識備案和節能產品認證證書,並予以曝光。將提供虛假材料、開展虛假宣傳的生產企業列入負面清單,三年內不得申報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加強用能單位能源資源消耗管理,引導用能單位定期開展能源審計、編制節能規劃和計畫,依法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強化能耗監測分析。
(五)加強宣傳推廣。加大對能效“領跑者”制度的宣傳普及力度,擴大社會影響。利用電視、網路、圖書、期刊、報紙和微信、微博等大眾傳媒,以及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表彰會、推介會等形式宣傳能效“領跑者”,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分領域、分行業建立能效“領跑者”案例庫,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推廣好的典型經驗做法。結合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深化高耗能行業能效對標活動,及時總結能效“領跑者”的節能最佳實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提高能源效率技術路線圖,引導企業加強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支持能效“領跑者”加大市場開拓力度,依託“好品山東”平台,強化產品和服務宣傳推介,增強市場影響力和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