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為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檢疫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為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檢疫規程。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為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檢疫規程。...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是為規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的檔案。發布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637號 為規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是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而制定的規範,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規範包括總則、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宰前管理、屠宰過程管理、檢驗檢疫、產品出廠管理、追溯與召回、委託管理、質量監督與記錄管理以及附則,共十一章八十條。規範的實施...
市、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生豬屠宰檢疫人員實施統一管理。第二十三條 生豬產地檢疫工作,由市、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或者委託產地檢疫人員負責。檢疫人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運輸生豬,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第...
其他屠宰場點的檢疫檢驗工作,由當地農牧行政部門防疫機構或其委託的單位派駐獸醫檢疫人員負責,並按規定收取檢疫、檢驗費。第十二條屠宰場點屠宰生豬必須符合生豬屠宰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要求;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必須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屠宰後的生豬胴體及內臟不得帶血、毛、糞、污、病灶、...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
廣州市生豬屠宰檢疫和違禁藥物檢測實施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豬屠宰檢疫和對生豬違禁藥物含量的監控、檢測,根據《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屠宰廠(場)的選址、設立條件和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農業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
第十八條 本市生豬屠宰實行屠宰許可、集中檢疫的原則。未經屠宰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農村地區農戶自養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十九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
《生豬屠宰操作指南/畜禽屠宰操作規程實施指南系列叢書》對標準條文進行了深入詳細的解讀,同時配上相應的示意圖片,進行具體的操作描述,具有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強的特點。在體例上,前2章為生豬屠宰行業概況、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生豬屠宰相關基礎知識等。第3章至第7章,對照標準的相應章節,逐條逐款地進行了深入細緻的...
第三章 檢疫管理 第九條定點屠宰廠(場)憑農牧部門開具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明接收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沒有證明的,一律不得接收和屠宰,更不得從疫區購運生豬。凡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豬一律不得冷宰,必須銷毀或化制。第十條對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臟器、油脂、骨、頭、蹄、血、皮等。第三條 本縣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產品的...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按規定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肉品檢驗的內容,按照...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
(三)不得對生豬及其產品灌水、注水;(四)嚴禁在病疫流行區內收購、調運、屠宰生豬;(五)不得加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豬;(六)不得將病、健豬混合宰殺;(七)生豬及其產品的屠宰用具不得與有害物品混合堆放。第十一條 本市具備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條件的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畜禽屠宰檢疫...
第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點)不再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請註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並交回標誌牌。第三章 屠宰與檢疫檢驗 第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點)屠宰畜禽,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有關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生產...
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屠宰生豬。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具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進行檢疫,並對生豬產品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新設立的國有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經省農業部門會同省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後,由廠方負責。第十三條 生豬屠宰後必須按照《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對胴體、內臟、頭蹄對照檢驗,摘除有害腺體、病變淋巴及各種病灶,不帶毛、不帶血、不帶污染物。第十四條 經檢驗合格的肉類產品,由負責檢疫...
具備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實行封閉式屠宰,正常生豬的屠宰應當在屠宰間進行,對出現普通病臨床症狀、...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有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證明。發現不宜送宰的病豬、死豬,必須在動物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實行機械化屠宰工藝的不得擅自採用手工屠宰方式;(三)肉品品質檢驗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檢驗結果和...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憑農業部門開具的產地檢疫證明接收進廠屠宰的生豬,沒有證明的,不得接收和屠宰。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按規定進行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屠宰廠(場)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官方獸醫應當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和不合格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處理,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測;發現動物疫病的,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縣級...
第二章 定點屠宰廠(點)的設立 第三章 屠宰與檢疫檢驗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禽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生豬的檢疫、檢驗和屠宰、加工、冷藏、運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屠宰場發現生豬傳染病等疫情的,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畜禽防疫機構;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必須同時報告衛生防疫部門。第十七...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