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
生命權、
健康權。食品是人們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
衛生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國家為了保證食品生產和經營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衛生標準。一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行為,都是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違犯,同時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夠買肉食的竅門 本罪的
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食品衛生標準”是指食品衛生法對生產、經營食品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一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衛生指標,一般指食品中含菌類、雜質或污染物質的
最高容許量。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還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養
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衛生標準由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地方衛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或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列入衛生指標。凡是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是合格產品,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構成
本罪。
構成標準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不合格食用鹽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
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受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製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殘留的農藥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凡是生產、銷售了上述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違反了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即可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
結果犯,即要以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生產、銷售了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食品、也不構成
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結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所引的暴發性中毒,常常表現為頭暈、嘔吐、噁心等;嚴重食物中毒,則是指造成相當數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發生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至於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
腸炎、
瘧疾甚至
鼠疫等。
假冒偽劣奶粉 根據本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成其罪,即構成生產、
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於
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定的“重法優於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刑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
衛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若行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嚴重後果的發生,顯然將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若應當知道而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構成本罪。
泔水油 犯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應
不構成犯罪,屬一般違法行為。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根據本節之規定,行為人既構成生產、
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處罰重的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沒有造成法定的
危害結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也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有如下不同:
肉食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
健康權、
生命權;而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食品,而後者的範圍比較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是
危險犯,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構成,而後者則是數額犯,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責任處罰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不合格奶粉引起的嬰兒大頭病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
注意事項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處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犯罪案件,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病死的豬(一)“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認定問題。由於刑法對此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致實踐中對此認識與理解存在分歧。為統一執法,便於
司法機關準確及時認定和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犯罪行為,這次《解釋》對這一問題的鑑定與認定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實踐中認定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既不能僅憑其
口供,更不能主觀臆斷,輕易作出結論,而應提請經省級以上
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鑑定。如果
鑑定結論證明該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即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並應以
本罪追究行為人的
刑事責任。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問題。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司法實踐中,只要犯罪人生產、銷售不符合
衛生標準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造成他人嚴重食物中毒等其他嚴重後果的,即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並應適用本罪第二個量刑幅度裁量刑罰。
(三)“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問題。這裡的所謂“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造成他人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對多人身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按《解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實踐中,如果犯罪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後,導致他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均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視情節可判處
無期徒刑,並處
沒收財產,以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