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因素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即人的各種生理因素(體型特徵、內分泌功能、智力水平、神經系統、遺傳疾病等)的變化對犯罪的影響。在此種觀點提出之前,西方學者就已對人的生理結構類型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與其相聯繫的心理特徵。例如德國動物學家就曾將人分為粘液質、大力士、軟弱無力三種類型的人。1912年,瑞士心理學家萊格則將人劃分為兩種最普遍的生理類型:內向性格和外向性格的人。前者的行為是由內部因素決定的,後者的行為是由外部因素決定的。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則強調遺傳、低能、退化和人體方面的生理特徵對犯罪人的影響。而真正確定生理結構與犯罪行為之間關係的,則是美國犯罪學家格盧克夫婦。他們在著述中認為,人的生理結構和違法行為是相聯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