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因素與犯罪

生理因素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即人的各種生理因素(體型特徵、內分泌功能、智力水平、神經系統、遺傳疾病等)的變化對犯罪的影響。在此種觀點提出之前,西方學者就已對人的生理結構類型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與其相聯繫的心理特徵。例如德國動物學家就曾將人分為粘液質、大力士、軟弱無力三種類型的人。1912年,瑞士心理學家萊格則將人劃分為兩種最普遍的生理類型:內向性格和外向性格的人。前者的行為是由內部因素決定的,後者的行為是由外部因素決定的。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則強調遺傳、低能、退化和人體方面的生理特徵對犯罪人的影響。而真正確定生理結構與犯罪行為之間關係的,則是美國犯罪學家格盧克夫婦。他們在著述中認為,人的生理結構和違法行為是相聯繫的。

他們把人分成三種類型:(1)外胚層體型,屬於粘液質的人,身體不高、肥胖的人,心理外向;(2)中胚層體型或大力士型,體格健壯,其特點是活躍、好動和具有侵犯性;(3)內胚層體型,高個子,特點是沉著、憂慮和隱蔽,心理內向。他們認為行為是由人的生理結構決定並取決於結構的類型。在西方,許多精神病學家把生理缺陷看成是越軌行為的重要因素,因為這些缺陷降低了人的社會適應性。據此,西方一些國家通過外科整容手術來達到矯正犯罪人的目的。此外,與生理機能相關的內分泌失調、智力缺陷、精神紊亂、染色體異常、腦損傷、癲癇等生理因素,都成為犯罪研究者注意的對象。關於生理因素與犯罪的關係問題,在當代一般被視為犯罪的社會原因的補充。但作為青少年犯罪研究,其生理變化特點及與犯罪的關係仍是犯罪心理學家研究的對象之一。我國一些犯罪學家在對生理因素與犯罪關係的研究中提出: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徵及其過程,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直接引起犯罪行為,而僅僅是犯罪青少年出現各種各樣問題的自身條件和基礎。其本身不能作善惡、好壞的評價,卻包含著今後分叉發展的可能性,既可以成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起點,也可以成為青少年失足墮落的分叉點。其中,青少年成熟的異時性乃是其生理、心理發展中的基本矛盾,與青少年違法犯罪有較大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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