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主要表現在:
①越軌行為具有相對性,即它總是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才成為越軌行為。某一社會或群體中的越軌行為,在另一社會或群體中可能是正常或正當行為。
②越軌行為必須是違反了重要的社會規範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個別人或少數人所具有的特殊愛好、行為特點,只要不與社會規範發生衝突就不屬於越軌行為。
③越軌行為是多數人所不贊成的行為。任何社會或群體的大多數成員在其一生中都會或多或少地發生某種越軌行為。但是,只要人們不一再重複此種行為,就不會被視為越軌行為者。
④越軌行為不完全等同於社會問題。只有當某種越軌行為頻繁地發生且對社會造成危害,使相當數量的人受到威脅時,才會轉化為社會問題。
⑤行為越軌的程度以及此種行為受到懲罰的程度取決於該種行為所觸犯的規範的重要性,即取決於該規範在維繫社會與群體上所處的地位。當越軌行為觸犯到與社會及其統治者生死攸關的規範時,其越軌程度與所受懲罰必然嚴重。反之,則較輕。
類型
主要有:①
不適當行為。指違反特定場合的特定管理規則,但對社會並無重要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雖會引起眾人的不滿,但通常不會受到正式懲罰。②
異常行為。多指因
精神疾病、
心理變態導致的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③自毀行為,即違反社會規範的自我毀壞或自我毀滅的行為,諸如吸毒、酗酒、自殺等。④不道德行為。指違反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準則的行為,此種行為通常會受到輿論的譴責。⑤反社會行為。指對他人與社會造成損害以至造成嚴重破壞的行為。⑥犯罪行為。指違反刑事法規而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它與反社會行為同屬最嚴重的越軌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反社會行為都構成犯罪行為,只有那些觸犯刑法的
反社會行為才是犯罪。
當代美國社會學家
羅伯特·金·默頓曾區分越軌行為或離軌行為者的4種類型:①變換手法者。此類人企圖以不正當的或非法的手段來達到社會認可的目標,如靠盜竊、欺騙等非法手段致富。②
形式主義者。此類人過分呆板地遵守社會制度的要求,寧可達不到社會認可的目標,也不願絲毫違反條款的規定,如死守教條的
官僚主義者。③退縮者。此類人是社會的寄生蟲,既不關心社會所讚許的目標,也不遵守社會的行為規範,他們已脫離社會的正常生活。如酗酒者、吸毒者、
精神病人、自殺者等。④反叛者。此類人反對現存的社會目標與手段,試圖發動革命,建立一套新的行為標準。社會學認為,不同性質的越軌行為對社會的作用迥然不同。那些敢於向落後的、保守的、反動的行為挑戰的革命者、革新者的行為,對社會發展起推動和促進作用;那些危害人民民眾利益、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以及有損於人的身心健康的行為,則對社會發展起阻礙和破壞作用。
原因分析
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社會原因
越軌行為的發生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是不可分的。首先,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種族、民族、集團、階級、階層等等,它們常有著不同的、有些甚至是根本對立的行為規範、價值觀念。在此情況下,違反規範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在存在著階級衝突的社會中,統治階級總是將那些觸犯其自身利益與價值觀的行為定為越軌行為,並以此作為
社會控制的對象。其次,當社會急劇變遷時,舊的行為規範已不適用,或受到懷疑,而新的規範又沒有建立起來或還未被人們廣泛接受,人們失去了行為規則,便發生一系列越軌行為。社會急劇變遷還造成社會文化的各個部分發展不平衡,出現差距,這也是導致越軌行為的重要原因。再次,有關阻礙人們採取遵從行為的其他社會因素,也為越軌行為提供了機會或條件。如社會控制力降低、遵從行為未受到鼓勵、越軌行為未受到懲罰、制度不健全等,均可導致越軌行為的產生。
個人心理原因
任何個人行為都是個人的需求與自我控制力相互作用的結果。一方面,人有各種需求並試圖得到滿足;另一方面,生活於社會中的個人又應實現自我控制,使滿足需求的方式符合社會規範的要求。當個人需求的力量過於強大,而自我控制的力量又過於弱小時,就容易出現越軌行為。
自我控制力弱小有多種原因,如沒有經過良好的社會化、個人的人格具有嚴重缺陷,以及
心理失調等等。
個人生理原因
最早從生理方面尋找越軌行為原因的是義大利犯罪學家C.
龍勃羅梭。他提出了天生犯罪類型說,企圖從罪犯身上找到一些異常特徵來說明犯罪與生理的聯繫。他的天生犯罪說問世之後,曾盛極一時,但後來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而被淘汰。20世紀60年代以來,出現了生物染色體的研究。一些學者發現,監獄的男性犯人中染色體為"XYY"結構的比例較高,並斷言找到了越軌行為的生理原因。但後來的研究證明,不少帶有 "XYY"染色體的男性也同樣能過合乎社會規範的生活。總之,雖然某些越軌行為(如精神失常者的行為)與生理因素有一定的聯繫,但大多數越軌行為的發生並不能簡單地歸於生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