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1835年11月6日,龍勃羅梭出生於義大利
維羅納的一個猶太人家庭。他在父母中的5個孩子中排行第二。
1852年至1854年,龍勃羅梭在
帕維亞大學學習。
1855年至1856年,龍勃羅梭在
維也納大學學習,並且對病理學產生了興趣。這種興趣逐漸發展為持久的雖精神病學的職業性研究,使龍勃羅梭有可能對腦解剖學和腦生理學進行深入研究。
1858年,龍勃羅梭從帕維亞大學獲得醫學學位。
1859年,龍勃羅梭發表了關於
呆小病的初步研究,該項研究作為博士論文,使龍勃羅梭在同年獲得了熱那亞大學的外科學學位。同年,義大利與奧地利爆發戰爭,龍勃羅梭投筆從戎,擔任軍醫,直至1863年辭職。戰爭中的和平間隙,他便對聖尤菲米婭醫院的精神病人進行了臨床研究,並於1862年兼任了帕維亞大學的精神病學及病理學講師;戰後,他開始對3000名士兵進行系統的觀察和測量,還利用兼管帕維亞醫學院的機會用人類學方法觀察、測量、比較精神病人和在精神病院關押的犯罪人。
1864年,龍勃羅梭被任命為帕維亞大學精神病學教授。隨後他發表的第一篇論文是《天才與精神錯亂》,該論文於同年被擴充為同名著作並出版。
1869年,結婚。
1870年,龍勃羅梭被任命為佩薩羅(Pesaro)地方的精神病院院長。當地有一座大型監獄,龍勃羅梭用一年時間在監獄中潛心研究。次年,龍勃羅梭在解剖一個犯人時,在其頭蓋骨上發現了中央枕骨窩,後者被認為是某種低等動物腦部才有的形態特徵,成為研究上的一個突破。
1872年,龍勃羅梭發表論文《對400名威尼斯犯人的人體測量》,提出了一種假說:犯罪人生來就具有犯罪本能。同年,
加羅法洛和
菲利也發表了有關犯罪行為的這方面的論文。故,有人將這一年視為犯罪人類學產生的年代。
1876年,龍勃羅梭成為
都靈大學法醫學和公共衛生學教授,他並於同年發表代表作《犯罪人:人類學、法理學和精神病學的思考》,也就是《
犯罪人論》。
1880年,龍勃羅梭在菲利和加羅法洛的協助下,創辦了《精神病學,犯罪人類學和刑罰學檔案》,作為宣傳犯罪人類學領域的思想學說的陣地。此後的日子裡他繼續著自己的研究,著作頗豐。
1906年,龍勃羅梭獲得法國政府授予的第三級法國榮譽勛位,並在法國創辦了犯罪人類學博物館。
1905年,美國學者、
西北大學法學院院長約翰·
威格莫爾(John Wigmore,1863-1943年)邀請他在1909-1910年赴美講學,龍勃羅梭很感興趣,但因年老未能成行。
1909年10月9日清晨,龍勃羅梭去世。根據其遺願,其遺體被送到法醫學實驗室解剖,其腦被安放在解剖學研究所中。
主要著作
代表作
《犯罪人論》是龍勃羅梭的代表作。該書與1876年初次出版時僅是一個252頁的小冊子,龍勃羅梭利用兼任都靈拘留所獄醫的機會,每年精心研究200個左右的犯罪人,擴充了自己的研究成果。1878年再版時,該書篇幅大增,達到740頁。該書並分別於1885年、1889年三版、四版,四版時擴充為兩卷本。1896年-1897年,《犯罪人論》第五版出版,其中1896年出版了第一卷(序言35頁,正文650頁)和第二卷(576頁),次年出版第三卷(正文677頁,另有附錄102個圖表),這個版本的《犯罪人論》也成為龍勃羅梭犯罪人理論的集大成著作。
其他著作
龍勃羅梭的著作涉及了犯罪學、精神病學、法醫學等多個領域。除《犯罪人論》,他還出版或發表了如下著述:
《精神疾病臨床教程導論》(1863年),《天才與精神錯亂》(1864年),《精神病的法理學》(1873年),《屍體法醫學》(1877年),《自殺及犯罪中的戀愛》(1881年),《法醫學講義》(1886年),《監獄筆記》(1888年),《精神病學中的天才》(1889年),《精神病及犯罪人類學最近的發現及其適用》(1893年),《筆跡學》(1895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天才與退化》(1897年,《天才與精神錯亂》的續篇),《古代與近代的犯罪》(1902年),《法律精神病學鑑定》(1905年),《法律精神病學的診斷方法》(1905年)等。
另外,龍勃羅梭曾於1890年與拉斯奇(Rodolfo Laschi)合著《法律及犯罪人類學中的政治犯罪與革命》,1983年與其女婿古列格莫·費雷羅(Guglielmo Ferrero)合著《女性犯罪人,賣淫者及普通婦女》。
主要理論
理論成因
龍勃羅梭(1836.11.6—1909)的
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複雜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獄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並進行了大量的屍體解剖。1870年12月,在義大利
帕維亞監獄,龍勃羅梭打開了義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屍體的頭顱,發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於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現觸發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於被揭開了,原因就在於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徵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
天生犯罪人理論。
1876年發表了他的成名作《犯罪人》第一版。由於當時可供他研究的材料較少,故該書僅是一本小冊子,而從1906年到1907年《犯罪人》第五版問世時,已經成為一部共有三卷和附圖一卷的巨著。第一卷和第二卷專講人類學、法律學和刑事學關係中的犯罪人;第三卷講精神病學;附圖中有一百零二個圖表,畫有犯罪人的頭顱、犯罪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的尺寸、犯罪人的身體和精神的症候,以及語言文字等。是他學說的基礎。
主要內容
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象區別於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
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
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
犯罪特徵
1、生理特徵: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徵: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徵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於用手勢表達意思等。
作為
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於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係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
犯罪現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
隔世遺傳規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後,遺傳的影響更大。
社會評價
龍勃羅梭的
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蒐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徵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畫,根據96種特徵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並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籲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徵,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後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
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後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
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並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複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係,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對於什麼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說:“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於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