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1851年11月18日加羅法洛生於義大利的那不勒斯,大學畢業後,成為了一名法官,他擔任的重要職位包括了比薩的民事庭庭長、羅馬抗訴法院的代理檢察長、那不列斯抗訴法院庭長、威尼斯抗訴法院檢察長等,曾任過參議員、副教授、教授,1903年應法務部邀請參加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的起草等。
加羅法洛與其老師龍伯羅梭、師兄菲利對犯罪問題進行了開拓性研究,創立了犯罪實證學派,被後人尊稱為“犯罪學三聖”,但他們研究重點和職業生涯是不同的。
龍勃羅梭被稱為偉大的精神病學家和犯罪人類學家,菲利被稱為傑出的刑法教授和社會學家,加羅法洛則被稱為社會學家和法官。
理論背景
加羅法洛作為實證學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論背景與龍勃羅梭、菲利等大致相同。實證主義學派是在19世紀為了反對古典犯罪主義學派的嚴苛,對犯罪原因及犯罪對策研究乏力而產生的。實證主義學派的早期淵源可以追溯到觀相術和顱相學的發展,實證主義和進化論為實證學派的發展提供了方法論和人類學、生物學理論前提;而實證主義的具體的、直接的理論基礎則是由當時當時的精神病學家對犯罪所進行的研究。具體到加羅法洛身上,還有斯賓塞的社會進化學說以及倫理思想對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的形成具有更大的作用。加羅法洛的理論背景主要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1.孔德的實證主義
孔德是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孔德的實證主義基本原則是:哲學應當以實證主義自然科學作為基礎,以可以觀察和試驗的事實和基礎為內容,摒棄神學和思辨形上學所研究的那些所謂的絕對的、最終的卻又無法證明的抽象本質。核心就是一試徵得知識來代替神學的和形上學的思辨概念。孔德認為,我們的每一種觀點、知識的獲得,都要經歷三種不同的階段:即神學階段(虛構階段)、形上學階段(抽象階段)、科學階段(實證階段)。在實證階段,人們藉助於推理和觀察,以便發現現象之間的不變的內在的聯繫。把一切事物的研究和解釋都局限於現象世界的範圍,不去探討那些玄妙的、虛幻的世界,對世界和事務採用實證的科學的態度,這就是實證階段。孔德把按照實證主義建立起來的關於社會現象的理論稱為社會學,其任務是研究和發現社會中不變的規律。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一樣服從不變的規律。孔德的這些思想,對實證主義學派起到了方法論的指導作用。在加羅法洛研究犯罪學的過程中,他之所以將自然犯與法定犯相區別,就是因為他認為可以對這類犯罪進行實證研究,從而可以對犯罪進行更好的研究和防治。
⒉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
達爾文在1859年發表了《物種起源》,這在人類的發展史上起了劃時代的巨大作用。達爾文創立了以自然選擇為核心的生物進化論,認為生物的進化是一個自然選擇,適者生存的過程,自然選擇是生物進化的主要動因。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不僅對生物學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人們的思想上也引起了一場變革。人們開始把這種適用於生物學的理論套用到社會學中。同樣,實證主義犯罪學派也不例外,龍勃羅梭的生來犯罪人論和隔代遺傳
理論就深受進化論的影響。加羅法洛的有關道德感的來源和發展過程、自然犯罪人的產生以及對他們所應採取的措施的論述,都可以看出所受到的達爾文的理論的影響。
⒊斯賓塞的社會有機體理論以及倫理學思想
斯賓塞是19世紀下半期英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同孔德都認為可以像研究自然現象一樣研究社會現象。斯賓塞社會學的最大的特色就在於利用生物學的概念,特別是利用進化論來解釋社會現象,是社會學生物學化,這點突出地表現在他的社會有機體理論上。加羅法洛的觀點與斯賓塞大致相同,他認為,社會是一個完美和諧的有機體,按照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法則不斷前進。每個人生而有之的利他情感維繫著社會的存在,文明發展到現代階段,歐洲民族的正常分子都具有基本的利他情感,實施自然犯罪的是那些利他情感部分喪失或者全部缺失、退化或者薄弱的人實施的。同時,斯賓塞又是進化論倫理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實際上,進化論倫理學與社會有機體理論緊密相連,堅持生物進化論到社會進化論的自然主義原則,把人類道德生活現象的最終說明訴諸“社會有機體”的進化過程。
斯賓塞的倫理學主要是依靠實證主義哲學的方法論和生物進化論的科學基礎而完成的。他提出的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之間的關係以及倫理學的兩個範疇——正義與仁慈,對加羅法洛產生了重大影響,加羅法洛在論述這些觀點時,大量引用了斯賓塞的觀點。
犯罪理論
自然犯罪論
1.普遍的道德感
加羅法洛將普遍的道德感劃分為非基本情感和基本情感。加羅法洛認為祖國之愛、民族情感、宗教情感、貞節、榮譽感等屬於非基本情感。非基本情感與犯罪無關,“沒有什麼它們所禁止的行為會被看作犯罪,因為這些行為不是反社會的,換句話說,他們並未攻擊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儘管這些行為很不道德且亦遭受公眾觀念的指責,但它們卻只對作惡者們本人及其家庭或國家真正有害,而並不危及整個社會。”而基本情感則不然,它對社會關係重大,它產生於對他人遭受痛苦的同情,因此也產生於看見我們引起他人痛苦時對被傷害者痛苦感情的恐懼。這種情感被加羅法洛稱為利他情感。他指出,“在今天,唯一對社會關係重大的情感就是那些被稱作利他主義的情感。也就是說,儘管這種情感也可能間接地增加了我們自己的利益,但其直接目的是為了他人的利益。這種利他主義情感在不同的民族和同一民族的不同階級中呈現出不同的發展層次,然而它們卻無所不在,可能只有極少數原始部落除外。”
加羅法洛將這種利他主義的情感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仁慈感和正義感。
⑴仁慈感。加羅法洛認為,“迄今為止存在一種利他情感,這種情感在其發展的初級階段是無所不在的,至少在所有高等人種和由原始人進化而來的人中是如此。這種情感至少以其消極形式表現為對我們同類的仁慈感或憐憫感。”這種仁慈感或憐憫感,是人們從愛自己孩子的本能發展而來的一種愛自己同類的情感。
仁慈感表現為不同的發展等級:直至引起他人身體痛苦的憐憫;制止引起道德痛苦的憐憫;促使幫助陷入困境的鄰居的憐憫;從幫助他人中得到快樂的慈善、慷慨和博愛;其中前兩種情感是消極的,它們能制止一些行為的發生;其它的情感則是積極的,它們能引起一些行為的發生。通過分析,加羅法洛提出,“以負面形式存在著一種為全人類擁有的(也可能一些例外)、基本的仁慈或憐憫情感。存在著那種使人避免任何與社會無益的殘忍行為的情感。”
⑵正義感。加羅法洛認為,正義感是利他主義最有意義的形式,是自我利他本能中最突出的情感。這是一種更高級的利他情操,是以尊重屬於他人的一切為特徵。
一個社會平均的道德感不能包括正義感的所有層次,它僅包括某些處於較低水平的正義感。“在社會的道德感受到侵害之前,一些接近普遍的情感必然受到攻擊,而我們所遇到的唯一屬於這類的情感就是基本的正直,這種正直就在於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
2.自然犯罪原理
加羅法洛在其《犯罪學》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delitto positive,natural crime)的概念,並將它與法定犯罪(delitto legale,legal crime)相區別。加羅法洛試圖用一種科學的實證的方式、用多方面的科學知識對犯罪下一個科學的定義,使得同樣的一種行為在同一時期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同樣的評價。於是,加洛法羅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和定義。他相信,“自然犯罪”這個術語是指“那些文明社會都認為是犯罪並用刑罰手段進行鎮壓的行為。”每個民族都擁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們不是產生於個人的推理,而是由於個體的遺傳。喬治·沃爾德認為,加羅法洛所說的自然犯罪,就是“違反了任何年齡的任何人都具有的兩種基本的利他情操――正直情操和憐憫情操的犯罪行為。”自然犯本質惡劣,法定犯本質不一定惡劣。
3.犯罪行為的分類
加羅法洛認為認定犯罪的正確方法是分析情操,而不是分析事實。因為“犯罪實際上總是一種有害的行為,但是他同時也是一種損害了某種情操的行為,大家都把這些情操的稱為人類的道德感”。而在加羅法洛看來,只有傷害利他情操的行為是具有決定性的非道德性。利他情操為人們所普遍具有,是以他人的利益為直接目的的情操,這種情操的套用可能間接地增加自己的利益。
加羅法洛不同意費爾巴哈的權利侵害說,認為犯罪不是對權利的侵害,而是對道德情感的侵害。根據犯罪基本都是使兩種利他情感中的這種或那種情感受到傷害這一事實,加羅法洛將所有犯罪分為兩大類:
第一.違反憐憫情操的犯罪。
⑴侵害人的生命和所有意在對人產生身體傷害的行為方式。
⑵立即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痛苦的客觀行為。
⑶直接造成精神上傷害的行為。
第二.違反正直情操的犯罪。
⑴對財產的暴力侵犯,即搶劫,以及以某種能夠威脅進行的敲詐,對他人財產的蓄意的侵犯等等。
⑵不包含暴力但是存在違反誠實情況的犯罪。
⑶以正式或是莊嚴形式所做的對個人的財產或是民事權利造成間接侵害的陳述或是紀載。
自然犯罪人理論
⒈犯罪人特徵
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是一種異常的人。自然犯罪人就是那些基本的利他情感沒有得到適當發展的人。發現其道德感缺陷的原因以及對他們進行適當的分類就成了加羅法洛對他所謂的真正的犯罪人進行研究的主要內容。
關於犯罪異常,加羅法洛將他從兩個大的緯度出發進行了考量:
⑴犯罪人的人類學特徵
加羅法洛引用了龍勃羅梭對犯罪人進行人類學研究,羅列了犯罪人所具有的異常的身體和生理的特徵,特徵不是恆定不變的,但是這些特徵在犯罪人中出現的頻率更高。就如加羅法洛而言,犯罪是一種非正常人,他因為缺少某些情感和厭惡感而區別於大部分的同時代的人和同胞,這種缺乏精神能力方面的某種獨特的氣質或是缺陷具有關聯性,但是,就這種關聯是不是為器質性的,關於這個命題,加羅法洛持一種懷疑的態度。
⑵犯罪人的觀相學特徵
在加羅法洛以及當時犯罪學研究氛圍的影響下,加洛法羅也對犯罪人進行了觀相學方面的研究。他發現:“如果我們不能確定犯罪是一種人類學類型的話,我們至少可以證實存在著三種觀相學類型:①謀殺犯 ②暴力犯 ③盜竊犯”加羅法洛通過觀相學角度研究犯罪人時指出:唯一可以明確斷定的事情是,存在著將殺人犯與盜竊犯區分開來,將殺人犯、盜竊犯與暴力犯或衝動犯區別開來的相貌。
⑶犯罪人的心理特徵
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類學的資料不能充分的證實犯罪人與正常人之間的體質差異,而觀相學觀察的雖然有區別的存在,但是這種區別是不系統的並且帶有嚴重的主觀隨意性,所以,加洛法羅便提出了心理或是道德異常,認為犯罪人是由心理異常(psychicanomaly)的人。這就是加羅法洛下的重要的結論:“無道德異常,就無自然犯罪”(no moral anomaly,no natural crime)。由此可以推論出,加洛法羅所說的心理異常中最主要的成分,就是道德異常。就像他自己所說的: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犯罪人是一種異常的人,因為他們與他們同代人和同胞中的大部分是不同的……把注意力轉向犯罪人的心理異常,而不管心理異常是否有生理異常的根源。
加洛法羅認為,犯罪的本能(cri-me instinct)或是道德異常不是疾病而是一種心理偏離(psychic vari-ation),他認為,對於精神疾病和道德異常來說外部的環境的影響有不同的效果:對精神病人而言,對外部的知覺引起了擴大的印象,這種印象又導致了與外部原因不相符的心理過程,精神病人的犯罪便產生了。缺乏道德的人則是由於擴大的自尊、過分的虛榮和極端的敏感性,這些特徵在犯罪人中很常見。加羅法洛認為,真正的犯罪人的罪惡要遠遠的大於精神病人的罪惡,所以用死刑的刑事處罰形式將真正的犯罪人從社會中淘汰是合理的。
(四)犯罪人的心理異常的來源
加羅法洛認為,在真正犯罪人中“利他感受性”沒有得到適當的發展,這種現象並不是由環境或經濟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器質性基礎的,因此這種心理異常是遺傳而來的。他承認,環境因素在一些犯罪中可能起作用,但他強烈的感覺到,真正的犯罪人的本能中,存在著一種先天性的、遺傳而來的,或者是在童年早期不知怎樣獲得的成分,這種成分變得無法與犯罪人的心理有機體相區分。
⒉犯罪人分類
他首先批評了龍勃羅梭和菲利的犯罪人分類沒有科學基礎,也缺乏同一性和準確性。因此,他根據真正犯罪人的道德低劣程度和性質,將他們分為四種類型:
⑴謀殺犯罪人或典型的犯罪人,即完全缺乏利他情操,把犯罪當成樂趣的犯罪人。這類犯罪人的道德異常最為嚴重,突出地表現為極端自私自利,缺乏任何仁慈或憐憫情操,絲毫沒有正義感。
⑵.暴力犯罪人,即那些為了獲得自我滿足而從事殺人或身體暴力行為的人。
⑶.缺乏正直的犯罪人或不尊重別人財產的犯罪人,這主要是指盜竊犯罪人。加羅法洛認為,對這類犯罪人來說,社會因素所起的作用要遠遠大於前面兩類犯罪人。因為正直情操並不完全取決於個體本身,它是一種比較現代的獲得性情操,教育對它有很大影響。
⑷.色情犯罪人,是指那些由於性衝動而犯罪的人和進行了侵犯一般貞操的犯罪的人。
社會防衛理論
加羅法落是社會防衛概念的最先倡導人,他認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從而保衛社會,而不是改造或矯正犯罪人。在他看來,犯罪人身上的心理異常主要由遺傳造成,因此教育效果是有限的。但並不意味著不能改變犯罪人的行為,外部條件的良好配合也可以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加羅法落並不從報應犯罪人和罪刑相適應出發,而是從預防社會將來可能受到的侵害出發,考慮刑罰問題。他將社會達爾文生物進化理論和斯賓塞的犯罪賠償與釋放理論相結合,論述了他的“淘汰”犯罪人理論,提出了社會淘汰犯罪人的3類方法:
⒈ 完全的淘汰方法。這是將犯罪人從社會環境中絕對淘汰,使犯罪人與社會失去聯繫的方法。即死刑;
⒉ 不完全的淘汰方法。包括長期監禁或終身監禁,流放、永久禁止從事某鐘職業或剝奪某種民事或政治權利等;
⒊ 強制賠償,適合於那些缺乏利他情操,特定情況下犯罪而又不能再犯的犯罪人。
適用標準
(一)刑罰的功利標準
加羅法洛把刑罰看作是預防犯罪的直接手段,並對如何最大限度發揮刑罰在預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加羅法洛認為如果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人使用不同的刑罰就能發揮刑罰的最大效益。為此,應該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人適用不同的刑罰:
1、極端犯罪人。指完全缺乏道德感並且可能進行殺人或盜竊犯罪的人,死刑是唯一適合的刑罰;
2、衝動型犯罪人。包括那些因為氣質、神經症或者酒類刺激的影響而犯罪的人,要給予迅速而嚴重的懲罰,監禁對這類犯罪人會是有效的
3、職業性犯罪人。法律不可能預防他們犯罪,適合他們的刑罰是長期監禁或流放;
4、對地方性犯罪人。嚴厲的刑罰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刑罰的合理體系
第一,對謀殺犯的刑事處罰
已經實施的謀殺行為所具有的殘忍性缺乏受害人嚴重挑釁的事實是兩個標準,他們應當取代預謀的標準。極端天生或者典型的罪犯,他們可以被認作在道德上完全墮落,以及永遠缺乏社會性的能力。死刑作為消除措施是必要的。
第二,對暴力犯的刑事處罰
1殺人犯。犯罪主要歸因於表面層次的特徵,並不是純粹自私自利的動機殺人,罪犯自身是擁有道德感覺的,但存在異常,低於社會生活所需的水平,有其殘忍本性。需要將他們拘留在某地。
2嚴重侵犯人身或道德的罪犯。這類人同樣缺乏憐憫情操,犯罪本性有時是持久性的,可能患有精神病或神經症,儘管沒有精神病跡象但繼續顯示殘忍、墮落的特徵,流放是合理的懲罰方式。
3少年犯。考察一定時期的制度適合於少年犯,如果有精神病態就繼續監禁,如果沒有發現精神病態,也不能確定他們沒有危險,就將他們安置在流放地。
4僅缺乏道德修養或約束的罪犯。他們處於天生犯罪人的邊緣,實施的犯罪不太嚴重的違反憐憫情操,用強制補償並且與嚴格執行的辦法是有利的。
第三,對缺乏正直情感罪犯的刑事處罰
1天生的或習慣性的罪犯。無論是由遺傳或隔代遺傳導致的犯罪傾向,還是來自於外界的意外事故,他們缺乏正直感的狀況已經變成天生的和不可改造的,也就是說,既包括天生就缺乏正直情操,也包括由於習慣導致其本性變成缺乏正直情操。需將他們流放到遙遠或人口稀少的地區,以及新開拓的殖民地。為了生存需辛勤的工作。
2非習慣性的罪犯。正直感不牢固,以模仿的方式去模仿不良行為,犯罪行為尚不完備,沒有形成習慣不具有極端危險性,對這類犯罪人,唯一可行的措施是改變他們的所處的環境、改變他們的習慣、改變他們的工作性質等,簡言之使他們開始新的生活。
第四,對色情犯的刑事處罰。
對這些侵犯了貞操但又不能歸入暴力犯罪人中的犯罪人來說,恰當的淘汰方式是不定期的將他們收容安置在海外流放地。
人物評價
加羅法洛以《犯罪學》命名而出版的著作,雖然與後來的犯罪學相差很遠,但是,作為明確的標誌,明顯的學科意識,表明了“犯罪學”作為學科正式登上了學科舞台。大多數犯罪學家都肯定了加羅法洛在實證主義犯罪學中的地位你,把他看成是這個學派的第三位重要代表人物。
自然犯罪理論是加羅法洛犯罪理論的基石和核心,加羅法洛對其自然犯罪理論一直持一種堅定的態度。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並對自然犯罪理論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可以說是加羅法洛對犯罪學理論作出的最大貢獻。超越犯罪的法律概念,探尋犯罪的社會學概念,是加羅法洛的一個重要信念。秉承此信念,在對犯罪的法律概念的局限性作出分析後,加羅法洛通過一種尋求犯罪的社會學概念的新方法——情感分析法,得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開拓了犯罪學研究的新視野。吳宗先指出:“加羅法洛在其《犯罪學》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並將它與‘法定犯罪’相區別。在犯罪的法律定義之外提出了一個新的犯罪定義和概念,這對以後的犯罪學研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使犯罪學家們可以在更廣的意義使用‘犯罪’一詞,可以在法律特別是刑法有關規定之外研究犯罪問題,而不完全受刑罰規定的約束。”
當然,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論也有其不足之處。加羅法洛眼中的人類文明社會太過完美,他把人類社會視為一個完美和諧的有機體,隨著歷史的演變不斷地進步,而文明發展到他那個時代,文明世界的正常人都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利他情感,這種情感無所不在,並且固定而不可改變。加羅法洛將人類道德現象過於簡單化,不顧社會現實的複雜性及多元化,錯誤地把應然當成了實然,他心中的文明社會太過完美以至於不相信犯罪是人類社會自身的產物,而認為犯罪的原因在於犯罪人自身。那些犯罪者是心理畸形者,是社會的異類,是應當予以消滅和排除的,他過分強調刑罰。
但是,正如《犯罪學》一書的英譯者在序言中所說的,“也許我們中很少有人會願意接受他的所有理論,也許認為他所主張的程式體系是刑法結構的最後定論的人就更少;但是,儘管如此,他仍然給我們提供了很多東西。”對於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我們應當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汲取其有益的部分。
另外應注意兩點:第一,加羅法洛通過實證方法進行犯罪學研究,他的著作恰當的重視了科學方法;第二,加羅法洛的思想比古典學派的學者更強調社會利益而貶低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