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調節與控制

生理調節與控制是指通過個體生理素質方面的調節而達到個體行為的自我控制。犯罪與人所具有的生理素質或生物屬性有多大程度上的關係,本身已經蘊含有動力性轉換機制。從廣義上說,人人都可能違法犯罪,犯罪不限於某些特定的人,既便具有優秀品質的人物身上,也可能存在犯罪傾向。因此,人的行為內在動力性因素首先就是行為的生理素質因素,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種種心理,構成行為的生理心理系統。“身心調節”是“生理調節與控制”的機制。

生理素質因素包括遺傳得來的信息、氣質神經學基礎、體質生理學基礎、性生理學基礎及病理生理學基礎。在自我調節控制系統中,個體相對穩定的生理素質,對犯罪行為有著很重要、甚至是必不可少的調節作用。它決定犯罪的可能,社會環境使這種由生理素質得來的可能轉化為現實。生理素質特徵構成潛在的犯罪信息,說明犯罪控制的可能性。生理調節對犯罪的控制,往往不是單獨作用的結果,生理失調必然伴隨著心理失調。生理與心理的相互作用,在許多情況下,成為一個人行為的內在規定性,一旦有外部適宜條件的觸發,反社會行為便一發不可收拾。生理調節的失控,及由此產生的心理特點,決定了犯罪行為特定反應方式,但不能直接產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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