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甘肅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為規範全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證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支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根據,內容,

根據

本實施辦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制定該辦法。

內容

本實施辦法指出,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調查處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法規與標準工作職能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並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具體負責全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督促工作。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行計畫管理制度,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畫和工作方案,確定監督檢查的目的、對象、要求、內容、時間、方法和步驟等。領導批示、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污染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需要開展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及時安排。
本實施辦法明確,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監督資格的人員實施,並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採取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等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手段,運用大數據監測分析、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法,開展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本實施辦法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複查;作出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期間,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中止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程式。待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終止後,再行恢復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程式。
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法執法、不當執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國家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依法依紀應當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的,將案卷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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