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飼料工業管理辦法(暫行)(修正)

省政府批准1985年6月12日甘經食〔1985〕274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飼料工業管理辦法(暫行)(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5.06.12
  • 實施時間:1985.06.12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生 產,第三章 銷 售,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驗,第五章 科 研,第六章 罰 則,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飼料工業是現代化飼養業的堅強支柱,為了促進本省飼料工業生產和科研,加強商品飼料管理,保證商品飼料質量,保障畜禽和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飼料工業的統籌、規劃及協調等行業管理工作由省經委主管。
第三條 本辦法中提到的飼料包括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全價飼料、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飼料生產、銷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以及飼料科研單位,凡不作為商品出售的飼料及其加工車間,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二章 生 產

第五條 凡縣以上生產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生產要求的廠房、設備和倉庫;
(二)有必備的檢測儀器;
(三)有合格的質量檢驗技術人員。
上述一、二、三款對鄉、村辦飼料加工廠(點)可適當放寬。
(四)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要求,有防止有毒物質污染本廠環境的設施,同有毒、有害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第六條 飼料生產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辦廠條件,經審核後發給營業執照。飼料添加劑生產單位由省級主管廳(局)會同檢測單位審核同意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第七條 所有商品飼料品種必須按國家商標法規定,進行註冊登記,同時抄報同級經委和飼料監測機構備案。
第八條 生產產品必須經過有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方能出廠。嚴禁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產品出廠,擅自出廠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 根據國家頒發的各種營養標準和衛生標準擬定配方。配方須經標準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發布,方可生產。並制定相應工藝操作流程標準,建立健全各項管理標準。
第十條 生產飼料所含營養成分不得低於配方標準,所含有毒物質不得高於國家標準。營養成分要公開,並附印在銷售產品說明書中。
第十一條 任何生產單位不得添加未經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飼料添加劑,其審批手續暫按國務院批轉的《獸藥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章 銷 售

第十二條 經營飼料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經審核後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必須銷售有合格證書的產品,不得改變配方規定的飼料成分和包裝、標記,不準摻混其它任何物質。
第十四條 不準銷售霉爛和變質的飼料。
第十五條 凡外省飼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書,經本省飼料監測機構抽樣檢驗,符合有關規定標準,方可在本省銷售。凡未經檢驗擅自銷售者,按其情節,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飼料價格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貫徹按質論價、保本微利的原則:
(一)用計畫指標內飼料糧生產的配混合飼料的價格,應以飼料糧進價為基礎,加合理的工本費和百分之三至五的利潤率制訂。
(二)飼料糧的銷售價格,在農村按比例收購價執行;在城市,目前按統銷價供應的部分,仍按統銷價供應,按議價供應部分,繼續按議價供應。
(三)平價飼料的價格,由糧食部門核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查。
(四)議價飼料的價格,由生產飼料的企業自行制訂,隨行就市,參加競爭。

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 飼料監測機構是執行國家對飼料質量監督、檢驗的法定性專業機構,本省飼料質量監測工作由甘肅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及各飼料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標準局《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規定,其職責:
(一)根據標準對全省飼料工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和產品質量爭議仲裁檢驗,對市場銷售的商品飼料進行抽檢;
(二)對報審和獲獎優質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
(三)承擔新產品投產前的質量鑑定檢驗和產品質量論證檢驗;
(四)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正確執行統一的檢驗方法;
(五)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在業務上指導地、州、市飼料監測站、飼料工廠檢驗科(室)的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成立地、州、市、縣飼料監測站,主管本區、縣飼料質量監測工作。飼料監測站可先設定在地、州、市、縣畜牧站內。主要任務是監督、檢查飼料工廠原料質量和投料配方;抽檢成品質量;檢查工廠質量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發現問題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縣以上飼料生產單位要設立質量檢驗科(室),負責本單位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受省、地、市、縣飼料監測部門的業務指導並有責任反映本單位飼料質量問題。鄉、村飼料加工廠(點) 的飼料產品質量檢驗,由地、縣飼料檢測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飼料檢測機構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飼料生產、銷售單位及個人對飼料監測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由上一級監測機構進行技術仲裁。

第五章 科 研

第二十一條 飼料科學研究應在重視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以套用研究為主,以本省地方性課題為主,密切聯繫本省生產實際,解決生產急需,使科研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第二十二條 飼料科研主要內容是:研究本省飼料資源的開發和合理利用;研究本省不同地區、不同家畜、家禽、魚類、不同飼養方式的科學配方,提高飼料報酬;研究適合本省的飼料加工機械和生產工藝,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 飼料科研重點課題均報同級科委並申請科研經費。科研課題全部實行承包責任制。課題主持人應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課題主持人需同當地科研部門負責人簽訂協定書,明確各自的責、權、利。承包協定內容應包括課題名稱、主持人、課題提出依據、研究工作內容和目標、重要措施及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科研課題進展情況,實行定期檢查制度,課題完成與進展階段必須寫出書面報告。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飼料工業主管部門給予2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犯本辦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的飼料引起家畜家禽和魚類大量死亡或畜產品危害人民健康以致中毒死亡者,根據情節對直接責任者應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在執行本辦法規定中如有疑問,應由省經委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建立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個人,應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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