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遼寧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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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遼寧省飼料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飼料生產、經營的管理,提高飼料產品質量,保障畜、禽、魚類飼養動物的安全,促進飼養業的發展,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省轄區內,從事飼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全省的飼料管理工作。
市、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飼料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飼料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飼料的生產、經營必須保證質量,保證使用安全。
第二章 飼料生產
第五條 凡從事飼料(包括添加劑,下同)生產的企業(包括飼養場的飼料加工車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飼料生產相適應的設備和廠房;
(二)具有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檢測手段或委託代檢單位;
(三)具有防治污染的設施和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生產環境。
第六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生產,並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製度和留樣觀察制度。
第七條 飼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縣以上企業主管部門許可的飼料添加劑。
第八條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飼料產品,必須經過質量檢驗,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九條 凡生產飼料藥物添加劑的,按《獸藥管理條例》執行。生產不含藥物成分飼料添加劑的,應經市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飼料生產企業應將所生產產品的標準依據抄送所在縣飼料工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飼料包裝必須附有標籤或說明書。標籤或說明書上應標明商標、飼料名稱、企業名稱、批號和飼料的主要成分、含量、用法、出廠時間、有效期及注意事項。
飼料包裝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三章 飼料經營
第十二條 飼料經營的企業和個人經銷的飼料產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 禁止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飼料:
(一)配合飼料的質量低於國家標準或省地方標準的;
(二)超過有效期的;
(三)變質不能飼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飼用的;
(五)摻雜使假的。
第十四條 飼料倉庫、經營場地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五條 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檢驗管理,按照《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飼料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省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飼料的企業和個人應接受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抽檢樣品和資料。
第十八條 省、市、縣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由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確認。飼料生產企業的檢驗人員,在業務上受當地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指導。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九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嚴格按標準生產、經營飼料,保證產品質量,成績顯著的,由飼料工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廠的產品與標籤或說明書不符,摻雜使假的;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飼料產品衛生標準的;
(三)使用未經許可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的;
(四)假冒商標、產品許可證、產品批准文號銷售飼料產品和飼料添加劑的;
(五)飼料監督檢驗單位或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或受賄,檢驗時以劣定優、以假定真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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