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准1986年4月3日甘政辦發[1986]51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關於擬訂法規、規章程式的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86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4月0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批准1986年4月3日甘政辦發[1986]51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省政府批准1986年4月3日甘政辦發[1986]51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第一條 為了使我省制訂地方法規、規章的起草、送審、頒發工作程式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
《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已經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長 劉偉平 2016年2月22日 內容全文 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33、甘肅省關於擬訂法規、規章程式的規定(省政府批准 1986年4月3日甘政辦發〔1986〕51號文發布)。前言 經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甘肅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9.06.10 實施時間 2009.08.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質量,根...
《甘肅省政府立法程式規定》是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規定。2023年1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認為,甘肅擬出台的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立法條例既是實施性法規,也是創製性的法規,還是地方先行先試類的法規。地方對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屬於地方立法程式方面的事項,在法律尚未作出專門規定前,...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
規章名稱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的補充規定 發布文號 甘政發〔1983〕425號 說明 1998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99年9月2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號《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
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政府規章的名稱為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一)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規定...
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第四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委請示報告。第四十四條省政府應當通過《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報》和入口網站以及在省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
1995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條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制訂程式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法規,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是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在省人民代表...
根據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決定》修正 [1] 中文名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處分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和支出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
複審結論為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制定程式予以修訂。複審結論為廢止地方標準的,應當公告廢止。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
(1992年10月31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2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統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
1992年10月31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統計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6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