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29
【生效日期】199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辦法
(1990年5月29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高產穩產的糧、棉、油、糖生產基地(含國家投資整治的糧、棉、油、糖生產基地);
(二)城鎮長期保留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種植名、優、特、稀作物的農田;
(四)新修的水地和水平梯田;
(五)生產糧食只能或不能滿足基本用糧需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含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耕地。
第三條重點農田保護範圍由縣(市、區)農業部門負責確定和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列入政府主管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對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檢查。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劃定的重點農田進行分等定級和編號,土地管理部門對重點農田的位置、面積、利用類型和等級進行登記,建立檔案、作為保護管理的依據。
第六條鄉(鎮)要成立重點農田保護小組,制訂具體保護措施,村、社要有專人負責。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要寫入鄉規民約,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第七條重點農田保護範圍的劃分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同時安排好集鎮、居民點建設和交通、水利等項用地。
第八條重點農田內的零星居民住房,要按規劃有計畫地拆遷,騰出的土地,可優先安排給拆遷者耕種。縣(市、區)人民政府從地方留成的耕地占用稅中,給拆遷者以適當補助,其他非農業生產設施要做到有計畫地逐步拆遷,並及時做好原占地的復墾工作。
第九條重點農田內不準建房、建墳、建窯燒磚。不準亂種速成林、亂建果園、亂挖魚塘,不準採石、挖砂、取土,不準荒蕪。國家確定的建設項目或其他非農業建設確需徵用或占用(包括臨時用地)的,除河西大片灌溉農田上農民建住房外,一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對重點農田有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條嚴禁向重點農田內排放污水和工業廢氣、廢液、廢渣等有害物質。
第十一條經批准徵用重點農田(包括臨時用地)的用地單位,按《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辦法》征地類規定標準的上限支付被征地單位各種費用。
第十二條對重點農田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門派人現場探測、定位。
第十三條重點農田允許有償轉包給有經營能力者,以家庭農場或聯戶經營為發展方向,做到規模適度,集約經營,重點農田的轉包和接包可以在本村、組內進行,也可以打破村、組界限。
第十四條對重點農田要不斷培肥地力,保護、完善水利設施。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和水土流失,不準搞掠奪經營。
第十五條承包重點農田不耕種而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農戶,由發包單位收回土地並包給有經營能力者;對無力耕種的,可由發包單位收回或促其轉包,對重用輕養致使重點農田地力下降的,除處以每畝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外,還可由發包單位將地收回重新發包。
第十六條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重點農田荒蕪一年以內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恢復耕種,超過一年的,按同類農田產值二倍收取土地荒蕪費,二年以上仍不耕種的,加倍收費,並由發包單位收回土地,重新安排,收取的土地荒蕪費,列入鄉(鎮)財政收入。荒蕪期間仍要按規定繳納各種應交的稅、糧。
第十七條對侵占、破壞、污染和擅自改變重點農田使用性質者,除限期整治恢復耕種外,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十九條在提高重點農田地力等級和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甘肅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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