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6日甘政發[1991]66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1991年4月16日甘政發[1991]66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1991年4月16日甘政發[1991]66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員或操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定》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二)意外事故:由於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駕駛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稱意外事故。(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生產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機械技術培訓計畫,採取輪訓、短期培訓等形式,開展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活動。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農業機械相適應的生產條件,依據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按照農業機械安全...
24、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暫行規定(1991年4月16日甘政發〔1991〕66號文發布)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罰款一百元以下,加重或合併罰款,不超過二百元。”25、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10月15日甘政發〔1991〕189號文發布)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社會福利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
第二十八條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暫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操作證的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並處吊銷駕駛證或者操作證;(二)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並處暫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或者操作證。造成農機事故後逃逸的,吊銷駕駛證或者...
(二)負責農機安全宣傳教育,依法實施農機安全檢查;(三)按照《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機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和《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查處農機違法違章,處理農機事故;(四)對全省14市個(州)農機監理所、86個縣(區、市)農機...
第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可以並處暫扣1至6個月駕駛操作證:(一)駕駛拖拉機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違章載人的;(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與駕駛操作證準駕機型不符的;(三)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四)駕駛操作未經年度檢驗或檢驗...
農業機械號牌必須按規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到農機監理部門申請補換。農業機械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定期或臨時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作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脫粒機、掛車等大型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農機監理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後,...
第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農業機械,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的具體處理程式和辦法,按照《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使用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從事各項作業時,違反本規定以及農機安全操作規程、駕駛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章行為。第十六條 對違章的...
農業機械固定作業時,其場所選擇、機具安裝、電源裝配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其安全保護設施和消防器材應當齊全有效。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要依據有關規定嚴格糾正違章行為。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