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7]93號
  • 發布日期:1997-10-08
  • 生效日期:1997-10-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1997〕93號 1997年10月8日)
各行署,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10元至50元罰款: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攜帶駕駛操作證、行駛證或準用證的;
(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燈、轉向、離合、制動器等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儀表、喇叭、後視鏡、刮水器等裝置不全或失靈的;
(三)駕駛拖拉機進行打碾作業時,機車與石碾間未採用鋼性物質連線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報戶、改型、報廢、轉籍等異動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位置安裝農業機械號牌或農業機械號牌丟失、損失後未及時申請補換的;
(六)噴施農藥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或防污染措施的;
第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可以並處暫扣1至6個月駕駛操作證:
(一)駕駛拖拉機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違章載人的;
(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與駕駛操作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未經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五)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六)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的發動機號、車架號與行駛證、準用證記載不符或沒有發動機號、車架號的;
(七)駕駛操作大中型農業機械在坡地作業時,未按規定調寬輪距,或未按橫坡作業規定的坡度作業的;
(八)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在易燃場、區作業時,沒有配備消防設施的;
(九)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在啟動、掛接、升降時,沒有設定聯絡信號的;
(十)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作業時,外露運轉部件無防護設施的;
(十一)駕駛操作漏電、漏氣、漏油的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
(十二)液壓懸掛農機具有停機後,液壓裝置沒有置於最低位置的;
(十三)在清除雜物或排除故障時,未停機或未切斷動力源的;
(十四)駕駛大中型農業機械通過村鎮、鐵路道口或道路危險地段超過規定速度行駛或者無人護行的。
第六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可以並處暫扣7至12個月駕駛操作證:
(一)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塗改、偽造或轉借農業機械號牌、駕駛操作的;
(三)駕駛操作無號牌和無證件的農業機械的;
(四)強迫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七條對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的違章處罰,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違章涉及雙方、多方責任的,根據違章情節輕重,依法分別處罰。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第九條違章事實確鑿,並有本辦法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處罰違章行為的,農機監理機構執法人員可以依照行政處罰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罰款,暫扣駕駛操作證的處罰,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條依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罰款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十一條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照第九條規定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十二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十三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農機監理機構,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作出違章處罰決定時,應依法填寫《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處以警告、暫扣駕駛操作證處罰的,應在其證件的副證記錄欄內簽注。
暫扣證件的處罰期限自扣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罰款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六條對拒絕、阻撓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農機監理機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出示執法證件;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刁難、勒索錢財的,由其所在農機監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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