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發布於1992-08-18,發布單位編號是826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 檔案號:甘政發[1992]170號
- 發布日期:1992-08-18
- 類別:規範性法規
《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發布於1992-08-18,發布單位編號是82602。
《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發布於1992-08-18,發布單位編號是82602。實施細則甘肅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1992年8月18日甘政發〔1992〕170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財政廳委託地稅部門代征。各級國稅部門應將增值稅和消費稅征管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地稅部門。第六條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時,使用省地稅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並嚴格按照《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甘地稅發〔2004〕73號)進行管理。第七條 地稅部門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級20%...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是指由鄉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徵收的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為了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逐步解決我國農村辦學條件差、辦學經費不足、中國小教師待遇偏低的問題,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4年12月13日發布《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指出必須多渠道...
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
第三十條 教育事業費預算,每年經財政部門核定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掌握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要監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投資效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條 城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事業。教育費附加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都...
(一)農民直接繳納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以鄉為單位,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村提留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七;鄉統籌費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三(含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百分之一點三)。(二)義務工,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五至十個標準工日。(三)勞動積累工,...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所征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審計監督和定期公告制度。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
第三十一條 教育事業費預算,每年經財政部門核定後,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掌握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要監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投資效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作他用。第三十二條 城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事業。教育費附加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全社會都要...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教育委員會主任王松山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我省實施(義務教育法)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五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
1990年9月3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決定 ...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城市教育費附加及各部門代征的其它教育費附加,均由財政部門如數撥付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使用。農村教育費附加實行“鄉征、縣管(教育行政部門)、校用”的辦法,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財政、審計機關及教育內審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育費附加包括城鎮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費附加。城鎮教育費附加是指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