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比結構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對有關部門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和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管系統,實行動態管理,信息共享,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
第六條 醫學上確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並由實施機構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集體審核、診斷,出具醫學鑑定證明。
醫學上確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是指已診斷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的鑑定。
第七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不得終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的;
(二)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三)離婚、喪偶要求終止妊娠的;
(四)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施術單位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縣級以上開展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施術單位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縣級以上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第八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業務,分別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工作場所設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誌,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醫德教育。
第九條 具有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要求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在施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的身份證和有關證明材料,並將有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與手術病案一併存檔。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不予施術,並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 凡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設備的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設備類型、數量、使用場地、操作人員名單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除醫學院校、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診療科目設有超聲診斷專業項目;
(三)超聲診斷人員應當具有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資格或者持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第十二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個人和未經批准開展終止妊娠業務的機構。
第十三條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於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使用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買、使用記錄。
第十四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接生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登記情況,同時抄送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設立專項舉報獎勵資金。鼓勵公民舉報非法鑑定胎兒性別、選擇性別終止妊娠、違法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者應當予以保密。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每例不低於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組織、介紹妊娠十四周以上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和開展染色體檢測業務未備案的,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出具有關虛假證明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規定的必要性出生人口性別比問題是當前我國人口發展領域和計畫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二十多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一直呈升高趨勢。黨中央、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如果出生人口性別比過高、持續時間過長,必然影響社會穩定,關係到廣大人民群
眾的切身利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高度重視出生人口性別比問題。國務委員華建敏要求,要把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納入立法規劃。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已經把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確定為今後一個時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根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樣調查數據統計,我省出生嬰兒男女性別比分別為119.4∶100和115.12∶100,遠遠高於正常的性別比例。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對於促進我省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提高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本規定是我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升高,持續時間過長,將會造成大量成年男性或女性難以婚配,給婚姻家庭帶來巨大衝擊,導致家庭結構不穩定、性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惡化等嚴重的人口問題和社會問題。制定本規定,對廣泛宣傳男女平等婚育觀念,增強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問題效果,進一步提高我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制定本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國務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及國家人口計生委會同衛生部、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的《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對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都作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很原則,特別是對相關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使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案件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無法可依,不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國家立法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有利於貫徹落實好國家的法律法規。
(三)制定本規定是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方面做了許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隨著工作的深入發展,基層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加強對終止妊娠藥品和超聲診斷儀器的管理,打擊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等行為,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完全適用,需要地方立法對法律體系加以充實和完善。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問題給予了極大關注,紛紛建議省上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社會各界對加快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因此,抓緊制定我省的規定勢在必行。
二、規定草案制定過程
為了進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和本規定出台前的準備工作,去年全省開展了嚴厲打擊“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集中活動。省人口委下發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工作方案》,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司法廳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通告》。各市州按照省上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部門協調配合,組織聯合執法,開展了集中整治,通過此項活動的開展,打擊“兩非”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共清查計生和醫療機構12428個,查出有違法行為的單位1247個;打掉了一批非法開展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黑診所”,沒收B超97台、吸引器108台、其它醫療器械577台(件)、價值87773元的終止妊娠藥物;處理有關人員215人,行政處罰47.53萬元。在活動開展的同時,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組,組織人員負責起草、調研工作。4月份,省人大相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先期介入,組織有關同志去已經出台規定的湖南、海南兩省,就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方面的立法情況進行了學習調研。5月份之後,起草小組先後多次到全省各地就打擊“兩非”活動進行工作督查和調研,了解基層在治理性別比活動中存在的問題。9月底完成《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初稿。10月份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市州的意見,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召開了立法顧問、人口學專家、省人大相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論證會,進行了多次修改,並經2008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規定草案。
三、本規定的幾個主要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要求,在制定本規定時突出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強化部門職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要建立黨政負責、部門配合、民眾參與的標本兼治工作機制,加強綜合治理的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要求,強化細化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管理監督。
(二)建立管理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完善執業資質認證和B超使用準入制度”和衛生部《關於嚴禁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通知》要求,建立了B超使用管理制度。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衛生部門要加強對B超和染色體檢測設備管理,建立健全購置、使用、管理制度,特別是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三)規範藥品銷售。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對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實行嚴格的處方管理”和國家衛生部、藥監局、人口計生委《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要求,強化終止妊娠藥品和促排卵藥品的管理。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也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四)嚴格手術審批。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建立B超檢查和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過程管理等制度”要求,嚴格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審批。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一般不得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確需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五)依法監管和處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嚴厲打擊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的要求,衛生部《關於嚴禁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通知》的規定,嚴厲打擊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對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履行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作出了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規定。
以上說明及規定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7月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當前出生人口性別比過高、持續時間過長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制定本規定對於促進我省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提高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水平,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規定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還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從三個方面開展了規定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會同省計生委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送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二是召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計生委的負責同志座談,就衛生、計生委和藥監三家行政部門對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和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等問題進行了溝通,統一了思想認識。三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就規定草案中有關專業術語的界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等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修改。
9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該規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立法顧問提出,草案規範的主要是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兩方面的內容,有關獨生子女優惠政策、宣傳教育及謊報、瞞報新生兒死亡的問題與規定草案雖然有聯繫,但是不太密切,並且這些內容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已有規範,在本草案中不宜再做重複。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草案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立法顧問提出,草案第六條第三款關於醫學上確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概念過於籠統和原則,應當對其進一步具體細化。本條雖然對哪些機構有資格開展胎兒性別鑑定業務進行了規範,但缺乏相應的程式性和操作性規定,建議予以補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醫學上確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並由實施機構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集體審核、診斷,出具醫學鑑定證明。”“醫學上確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是指已診斷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的鑑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條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設備要報縣級有關部門備案,但現實中醫療機構的管理體制,有的是縣管,有的是市管,而有的則是省管,草案作這樣的規定,與實際不太相符,建議予以明確。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凡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設備的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設備類型、數量、使用場地、操作人員名單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開展接生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須建立終止妊娠手術登記制度,但對開展此項業務的批准許可權規定得不夠清楚,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批准”的原則進行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接生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登記情況,同時抄送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處進行了修改,對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9月23日對《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9月24日召開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即:“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該款第(四)項。
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中的“報其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三、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位置對調。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