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工作方案》及《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施指導意見》等檔案的相關要求,為了規範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 字號:[2010]45號
  • 試行時間:2010.6.7
  • 作用:規範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關於印發《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45號
各市(州)教育局,有關高等師範學校,有關辦學單位:
為了加強對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工作的指導,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制定了《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現下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或有好的改進建議,請及時反饋到省課改辦。
附屬檔案:《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詳細內容

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一、學分認定的機構和職責
學分認定的主體是學校。校長是學分認定的第一負責人。
普通高中學校要成立學分管理工作委員會,依據課程標準要求制訂相應的學分評價標準和學分認定管理工作細則,負責學生學分的審核、認定、監督、檢查、公示和裁定等具體工作。
二、學分認定的條件
學分認定是對學生可否獲得學分的判定。學分認定的意見分 “同意認定”和“不予認定”兩種。
(一)必修課程和選修Ⅰ課程的學分認定:
1.修習課時的要求。本項目主要體現學生學習的參與程度,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設定所規定的課時開設課程,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課程修習,課程修習的時間記錄由授課教師登記,教務處核准建檔。
原則上規定每獲得1學分修習時間為18學時。未經學校批准,課程模組實際修習時間低於該模組規定學時數5/6的,評價為不合格。
2.修習過程綜合表現。本項目主要包括學生修習過程中的情感態度、參與課堂學習活動情況、完成作業的情況、從事與修習內容相關的實驗及階段性測試成績等,具體由學科教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本項目評價由學生自評、小組評價和任課教師評價組成,各部分權重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3.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考查)。本項目指模組修習結束後舉行的全面、系統的考試(考查)。應由學校統一組織命題進行測試。本項目評價結果評價為合格和不合格。
以上三項每方面評價均評為合格者,並通過公示,方能獲得相應的模組學分。
(二)綜合實踐活動領域的學分認定:
1.研究性學習活動
高中階段必須修完15學分,活動時間不少於270學時,完成課題不少於3個。學分認定須提供完整的學習活動材料:⑴開題報告或活動方案;⑵過程記錄;⑶學生自評、學生互評及教師評價記錄;⑷活動成果。
滿足學時、材料條件,並經課題審核後方能評定相應學分。
2、社區服務
三年內參加社區服務不少於10個工作日,計2學分。學分認定須提供完整的活動材料:⑴學生的活動計畫、記錄、總結;⑵社區提供的證明材料。
滿足工作日、材料條件,並經審核後方能評定學分。
3、社會實踐
社會實踐的時間每學年不少於1周,計2學分,高中三年總計6學分。社會實踐活動的形式包括軍訓、考察、參觀訪問、生產勞動等。學分認定須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學生的活動計畫、過程記錄、總結;⑵相關單位(或學校)提供的證明材料。
滿足學時、材料條件,並經審核後方能評定相應學分。
以上領域的學分,應根據學生的完成情況分階段及時予以認定,並記錄存檔。
(三)選修Ⅱ(學校課程)的學分認定:
選修Ⅱ課程不少於6學分。學分認定須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學生的修習時間(原則上每獲得1學分修習時間為18學時);⑵過程表現;⑶學習成績(成果)。
三、學分認定的基本程式
(一)學生按要求學完一個模組的課程,並通過學校組織的考試(考查),或完成一項綜合實踐活動後,由學生或任課教師向學校學分認定機構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學科任課教師或綜合實踐活動指導教師根據學分認定條件進行對照,提出對學生學分認定的初步意見。學校學分認定機構對學生的申請和任課教師提出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核,做出認定結論,並由學分認定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
(二)學分認定結果應在學校範圍內公示。未予認定學分的,要書面通知學生並告知原因。
(三)學生對學校做出的學分認定意見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兩周(14日)內向學校學分認定機構提出複議要求。學分認定機構自接到學生複議要求之日起兩周以內進行複議,及時給予書面回復,並做好相應工作。學校對未予認定學分的學生,應及時指導學生補足學時、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
(四)學生因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獲得學分的可以申請補考1次,補考時間由學校安排,補考合格後方可獲得學分;補考仍不合格者,允許重修或另選修其他模組。(必修課程和有必修學分要求的選修課程除外)重修要在接到學分不被認定通知後1年內完成。(高三年級要在本學年第一學期內完成)
(五)學分認定工作結束,學校要及時將學分認定結果存入學生檔案。
四、學分認定的管理和監督
(一)學生學分認定檔案應包括學生在該課程(模組)修習的課時、修習過程評價、考試(考查)成績、學分認定時間等。學生學分認定檔案應分別記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和學生成長記錄(或學生素質發展手冊)。學校按照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使用統一編制的學籍號,便於學籍管理以及學分查詢。
(二)學校不得以學分獎勵學生。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可在學生成長記錄和學籍管理卡的相應欄目內予以記錄。由於休學等原因造成學習過程間斷的,其學分及有關材料可連續計算或使用。
(三)學生的學分檔案必須是原始而真實的,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四)在省內學校之間轉學的,學分互認。由外省(市、自治區)轉入的,必須提供必要的學分證明材料,轉入學校應當認定學生在原學校所獲得的學分。我省學生轉外省(市、自治區)就讀的,應將該生學分認定情況隨學籍檔案一併轉出。
(五)學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學分認定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學生的各種學分認定材料。特別要建立學分管理誠信制度。學校要為授課教師、學科學分認定工作小組成員建立誠信檔案,納入教師年度考核內容。對在學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者,要嚴肅查處。
(六)學校應定期將認定結果上報其直屬學籍管理部門。各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分學期(或學年)及時將學分認定檔案登記,並結合學籍管理備案。
(七)市縣級學籍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告學校學分管理質量情況,將學分管理質量的檢查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普通高中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分管理工作要適時進行檢查和指導,進行有效監督,並對學校學分管理質量情況做出評估。對學分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應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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