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細則(修正)

1990年4月19日甘政發[1990]59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細則(修正)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19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節約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及本細則,合理利用和節約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條 甘肅省計畫委員會是全省節約能源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條 全省各地(州、市)及重點耗能企業主管部門,都要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約能源工作,明確節能管理機構。
第六條 各企業應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節約能源工作。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的企業,不論承包與否,都要有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能源的使用及節約。
第七條 各地(州、市)及重點耗能企業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和本部門的節約能源規劃及技術政策,對所屬企業節約能源工作,實行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企業節能管理機構及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約能源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二)編制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管理本企業能源利用情況,組織節能工作的考核評比,負責節能獎的分配和使用;
(三)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交流節能信息和情報。
第九條 企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管理通則》的規定,裝配能源計量器具,對所使用的能源進行全面計量。
省計量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並定期進行檢查驗收。企業取得國家三級以上計量合格證書後,才有資格進行節能升級工作和提取能源,原材料節約獎。
第十條 全省各級統計部門及各地(州、市)和重點耗能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統計工作的規定,建立能源統計體系和制度。
第十一條 省標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各項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制定適合本省具體情況的能源管理標準、產品能耗標準和能源監督、檢測方法標準,逐步實現節能管理工作標準化,企業要認真執行各項能源標準。
第十二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能耗標準和行業能耗定額,定期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核定先進、合理的能耗定額,經同級節能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下達執行。
定額每二至三年修訂一次。重點產品能耗定額,由省節能管理部門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制定;其他產品能耗定額,由地(州、市)節能管理部門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各級節能管理部門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要實行節能指標責任制和能源承包制,實行目標管理,完善管理程式,互相協調配合。
第十四條 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能量平衡和重要耗能(電) 設備的測試工作。
第三章 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五條 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做好能源的供應、使用和節約工作。根據企業能源管理水平、產品能耗和經濟效益的高低,擇優供應能源。
企業通過各種途徑節約的能源,一律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重視結構節能,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和社會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對嚴重浪費能源、產品落後、質量低劣的企業,要限期進行整頓;逾期達不到要求的,要關、停、並、轉。
除省計委批准,不得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電解、小電石、小鐵合金的生產。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要求,經濟合理地利用熱能,加強供熱系統管理,減少各項熱損失,積極採取措施,提高工業鍋爐、工業窯爐和其它用熱設備的熱效率,大力回收利用各種餘熱資源。
第十八條 凡新建採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築,有關部門必須統一規劃,採用集中供熱,聯片供熱,對現有的分散供熱系統,要採取積極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鍋爐,實現集中供熱。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計畫用電和節約用電,加強電能管理,降低輸配電線路損耗,提高電器設備的電能利用率。
積極支持發展熱電聯產,鼓勵企業利用餘熱、余壓發電。凡利用餘熱、余壓所發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扣減配電指標,企業自備的電站,通過電 網售電時,電力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企業要積極參加企業節約能源升級(定級)活動,以節能升級保證企業升級工作。
第四章 推進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要把節約能源技術改造,納入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各地(州、市) 和重點耗能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政策,編制本行業節能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不得少於本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總額的20%。企業改造的工程設計檔案應有節約能源的內容,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能源論證章節。
要根據能源供應情況控制新建的工廠、車間、生產裝置或老器業的技術改造,使其採用節約能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二十二條 積極扶持節能技術改造及建設項目。
允許貸款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以項目新增收益歸還貸款。對國家和省信貸計畫內的節能貸款,銀行要實行優先放貸。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效益較低的節能項目,省計委可予優先立項並給適當資助;重大節能項目,上項目企業在爭取國家給予定額投資(貸款)後,地方、部門和企業要積極籌集配套資金,用於節能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一律實行“四定四包”,即定技術目標、定工作程式、定協作關係、定人員責任;包投資額、包工期、包工程質量、包效益。在省計委的監督下,由企業和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
項目完成後,按“四定四包”責任書進行檢查,兌現獎懲規定,獎金從項目自籌資金中支付,不占省控獎勵指標。
第二十四條 要大力開發節能新產品。經省計委鑑定批准的節能新產品,按國家規定需要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經省計委和省稅務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減免產品稅和增值稅。
企業要按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產品的期限,制定規劃及改造方案,停止生產和使用已淘汰的機電產品。嚴禁從省外購進已淘汰的機電產品。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地(州、市)和重點耗能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能源的法規、政策、標準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所屬企業單位的能源使用、節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級節能管理部門可委託同級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和各行業、各地監測站對所在地企業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超定額耗用的能源,要加價收費。所收費用,用來建立節能基金,由能源供應部門專立賬號,專款專用,並由省計委統一掌握,用於節能措施。
企業所支付的加價費用,一律不得進入成本。
第二十七條 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凡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省屬企業及中央在甘企業,經省計委、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局等部門批准,地方企業經地(州、市)經(計)委和同級財政等部門批准,可以提取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節約獎獎金在節約價值中按規定提獎率提取,獎金攤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全省定期舉行節能等級企業評審和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按國家要求,積極推薦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參加全國節能升級(定級)評定。
獲得國家和省級節能等級的企業,按等級水平,提高節約獎提獎總額。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條的工業企業,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減少供能等處罰。對違反本細則,造成重大能源浪費的企業,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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