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1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經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臨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經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臨夏回族自治州政治、...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甘肅省張掖市管轄區域內裕固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一經確定受...
第一條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若干規定》,結合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
《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化,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規定》的出台,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高度...
《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國務院第435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已於今年5月31日起實施了。《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規定。第...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結合本州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會議規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條文規定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加快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共同繁榮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和轄有自治縣的市、地區的...
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關於“上級國家機關”的...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事業,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級國家...
第一條 為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
第一條 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
第一條 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自治縣依法行使自治權,加快自治縣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
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建設平等、團結、互助、繁榮的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自治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第五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職責,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採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一條 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