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環境費用是指因
環境污染與
生態破壞所造成的損失和因防治環境污染、控制環境退化、改善環境質量所支付的費用的總和。狹義的環境費用通常指因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和防治污染的費用;廣義的環境費用包括社會費用和環境保護費用。社會費用包括社會損害費用和社會防護費用。其中,社會損害費用是因環境污染、環境質量下降或因生態環境退化而導致的各種社會性損失;社會防護費用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費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費用,其中環境污染防治費用是現時所稱的環境費用的主體,主要由控制
水污染、
空氣污染、
噪聲污染和
固體廢物污染四部分加上
環境監測、環境科研和
環境管理等所需費用組成。為保護或改善生態環境的費用因與生產經營活動關係密切,往往計入有關的生產費用中,而只將自然保護這類明顯的純環境保護目的的費用看做是環境費用。
變化規律
世界各國的環境費用,大致有以下幾個規律性的變化:
1、美國、日本、聯邦德國等工業已開發國家開始進行污染治理時,環境費用(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增加,大約在治理的10年後支出最大,以後逐漸減少。
2、20世紀60年代主要側重水污染治理,在一些主要國家的環境費用中,用於水治理的費用比重大。到了70年代,用於大氣的環境費用比重增大,約占60~70%,用於水的只占30%左右。
3、在各國的環境費用中,開始主要是治理設施的投資費用,經過10年左右的時間,70年代以來,轉變為設施運行費用占主要地位,其數值越來越大。如聯邦德國的治理設施運行費用占環境費用的65%。已開發國家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污染損害費用(可計算部分)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美國1970年為 3.1~4.6%,1973年為3.1~5%;日本1970年估計為4%左右;法國1978年估算為3.4~4.2%),其中尚未包括不能用貨幣計算的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但環境費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也十分明顯。在60年代,學者認為,在現代生產規模、技術水平和自然資源條件下,把國民生產總值的2%用於環境保護,可以保證大大減緩環境惡化的過程;要完全停止這一過程,則需撥出國民生產總值的 6%左右;而要保證全面、迅速地恢復被破壞的自然生態系統,則需撥出國民生產總值的8~10%。自70年代以來,鑒於蘇聯、美國、日本、英國、聯邦德國等國家由於環境費用增加,環境狀況明顯改善,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只要花費不到2%的世界生產總值用於環境保護,那末環境就能保持清潔和良好。
評價方法
防護費用法
當某種活動有可能導致環境污染或破壞時,人們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或治理環境污染與破壞。如甘肅河西走廊,乾旱少雨,植被稀疏,風大沙多,風蝕
荒漠化十分嚴重,特別是流沙對水庫、渠道等水利設施的侵害,已成為當地風沙災害中最突出的問題,政府則實施庫區生態工程,以減緩水庫的填埋、渠道工程沖刷磨損及推移對渠道工程造成的嚴重磨損,更重要的是有力保障庫區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保證了灌區人民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而實施這些措施就需要相應的費用。利用採取這些措施所需費用來評估環境價值的方法就是防護費用法。
恢復費用法或重置成本法
假如導致環境質量惡化的環境污染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他方式來恢復受到損害的環境,以便使原有的環境質量得以保持。將受到損害的環境質量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狀況所需要的費用就是恢復費用。
例如以水污染經濟損失計算為例,恢復受破壞的水環境資源所需的費用作為水環境資源遭到破壞的經濟損失估值的方法。該方法不考慮污染以後造成的複雜影響,僅從污染源角度出發,計算削減污水排放的費用。
影子工程法
影子工程法是恢復費用法的一種特殊形式。當某一工程的建設會使環境質量遭到破壞,而且在技術上無法恢復或恢復費用太高時,人們可以同時設計另一個作為原有環境質量替代品的補充工程,以便使環境質量對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響保持不變。
王鐵良、馬秀梅等在《遼河三角洲濕地價值的初步評價》的“涵養水源價值評價”中就用到了此方法。從影子工程法的角度來看,濕地水調節價值就等於總水分調節量和單位蓄水量的庫容成本之積。即先求得遼河三角洲濕地可利用的年涵養水源的總量,再乘以儲存單位體積水的工程的價格。濕地水資源總量實際包含了植物體內含水量、土壤層中含水量和地表積水量。此評價主要採用地表積水量,因此比實際儲水量要偏小。涵養水源價值公式:
V=W×Pi
式中,V為物質產品價值;W為濕地總水量;Pi為第i類物質市場價格。
根據遼河、渾河、太子河、繞陽河、大凌河等河流的多年平均徑流量統計數據,遼河三角洲濕地總水量為1.17×1010 m3,水庫的庫容造價為1.38元/m3,計算出遼河三角洲濕地涵養水源的總價值為:1.17×1010×1.38=1.61×1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