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

環境稅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 Taxation)、綠色稅(Green 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它是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已開發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徵環境稅。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施行,環境稅正式開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稅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Taxation
  • 別名:生態稅
  • 上報時間:2013年12月2日
產生背景,發展歷史,理論依據,改革要求,最優選擇,次優選擇,中性原則,稅制設計,公平原則,改進措施,具體表現,主要功能,徵收案例,國外,中國,徵稅意義,社會評價,

產生背景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環境稅環境稅
一些經濟已開發國家由於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於環境保護,並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於已開發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開發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徵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開發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環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於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徵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稅,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徵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
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採取的一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所採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採取的某些增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後者通常是作為輔助性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發展歷史

補償成本
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其產生主要是基於“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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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功能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和二氧化硫稅等紛紛出現。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財政功能。
可持續發展戰略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於環保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

理論依據

一般認為,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經濟學》中,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的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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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那么該種生產要素在各生產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產值都相等,而當產品的價格等於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生產要素耗費的邊際成本時,整個社會的資源利用達到了最適宜的程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優狀態,因此政府就應該採取徵稅或補貼等措施加以調節。
按照庇古的觀點,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主體私人成本社會成本不相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只能由政府通過徵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
這種糾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後人稱之為“庇古稅”(Pigovian Taxes)方案。假定Y商品的生產對其他產品存在負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於社會成本。以PMC和SMC分別表示生產Y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假定該商品的市場需求所決定的邊際效益為MR,那么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PMC=MR所決定的Qp,而社會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所應該有的產量則是由SMC=MR所決定的Qs.兩者間的差異可以通過政府徵收稅收(比如消費稅等)加以彌補,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

改革要求

最優選擇

任何一國在稅制建設中,總是希望能實現最優稅制結構(Optimal Taxation),這一結構是公平和效率兼顧並重的均衡結構。但在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並不存在一個既成的最優稅制,人們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個次優選擇,並不斷地追求稅制結構的最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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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最最佳化的可行性取決於決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稅制最最佳化的進程中扮演了決策者,而政治市場上的決策者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方,受制於作為制度需求方的選民(納稅人)的偏好,因為政府的再次當選需要得到選民的選票。
如果稅收制度轉換成本太高,政府考慮到各種納稅人群體的利益,就不會輕易改變現有稅制的整體結構,突破納稅人群體間的現存利益格局,實施強制性的稅收制度變遷。但是對最優稅制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又促使稅制供給方的政策決策者尋找一種漸進的,溫和的稅收制度變遷方式作為替代,以不斷完善現有的次優稅制結構

次優選擇

既然現有稅制是一個次優選擇,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稅收扭曲效應。比如:如果一個稅制整體累進程度太高,這實際上意味著政府對生產者自由的干預過甚,抽取了高收入階層(其中許多是企業家)過多的經濟剩餘,扭曲和妨礙了經濟激勵機制的運作,最終會導致納稅人工作積極性下降,也就是產生以閒暇或者減少工作努力來替代工作、投資和創新的替代效應,從而影響一國的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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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措施的實行,一方面為政府籌集了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綠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減輕了現存稅制的扭曲效應,推動了稅制的最佳化進程。

中性原則

具體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將圍繞經濟效率展開討論。
一般而言,稅收引起的價格變化的總負擔,並非簡單的等同於所徵收稅款的絕對額。在現實中,徵稅常常帶來納稅主體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的扭曲,干擾資源的配置。當這種扭曲超過一定限度時,納稅人或者改變其經濟行為,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以減輕或逃避其稅收負擔,這種狀況被稱之為稅收的“額外負擔”。
當然,徵稅的過程也同樣會帶來納稅人的“額外收益”,對經濟產生良性刺激。因此,檢驗稅收經濟效率的標準,應當是本著稅收中性原則,達到稅收額外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
環境稅的徵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這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境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產生了影響。

稅制設計

在環境稅制的建設和設計時,要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積極借鑑這幾年來國際上已經成熟的經驗,探索一條適合中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特點的環境稅制改革之路。比如,在發揮環境稅制倍加紅利對經濟結構最佳化作用的同時,要考慮中國就業壓力巨大和社會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實際國情,適當發揮其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中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通過開徵環境稅來籌措專門的環境保護費用固然很重要,但更應該重視發揮環境稅的倍加紅利作用,在運用經濟手段消除外部不經濟的同時,也應該利用稅收工具刺激外部經濟,減輕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所承受的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制的完善過程不能脫離本國的國情。不切實際的高標準環境稅制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水平的下降。環境稅制的建設還應該與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發展進程相協調。
環境稅法律制度作為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係的重要制度,源起於對各種環境問題根源的深刻揭示與反思求解,正式誕生在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戰略背景下,體現了用稅收手段來促進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新思維。環境稅最早實施於OECD國家中,尤以北歐國家為典型代表,並逐漸形成了世界範圍內的“稅制綠化”現象。
經過較長時期的發展,環境稅已經演進成為比較成熟的一項法律制度。並且,在全球性環境危機步步緊逼的形勢下,環境稅法律制度正處於蓬勃發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斷彰顯。
中國當前也正面臨著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矛盾衝突已達致十分緊張的程度。然而,在國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環境稅,在中國還處於剛剛開始嘗試、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狀況。
如何運用環境稅這一手段來保護環境、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均衡協調,已成為中國環境法和稅法發展的時代性主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公平原則

從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稅方案通過以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途徑來維護社會經濟中的公平原則問題。而公平原則也是設計和實施一國稅制時首要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它往往成為檢驗一國稅制和稅收政策優劣的標準。所謂稅收的公平原則,又稱公平稅負原則,就是指政府徵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且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 公平原則也是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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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市場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決策選擇和行為實施會產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發展,降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和生態效率,而這些企業未付出相應的成本,也就是說其稅收負擔和自身的經濟狀況並不吻合,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因此,各國環境稅大多以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政策目標。
有可能會向消費者推導。企業在競爭過程中比拼誰更能取,看誰的節能降耗性價比更好,但不可能由前面的環節把環境稅完全消化掉,傳導給消費者也是正常的。政府要掌握的是,如果有最終落在消費品上的表現,比如說水、電價格上漲,要及時適度地提高低保標準。低保標準提高了,可以保證低收入人群實際收入水平不下降,剩下的人就沒問題了,中產以上的人群能夠適應比價關係的變化,調節自己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行為。

改進措施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賈諶日前表示,要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並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徵收範圍,徵收機關由環境保護部門改為地方稅務機關。要繼續完善和落實支持節能環保與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調整完善消費稅制,研究將電池等高污染、高能耗產品以及非營運飛機等高檔奢侈品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要推進資源稅改革,將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其他礦產資源等提高從量計徵稅額,並適時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
從非環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稅制結構不是最優的話,那么環境稅的開徵也許可以減輕稅制的整體負擔。關鍵在於要促使稅制沿最最佳化方向改革發展。
1.對生產投入要素的影響。自然環境屬於公共消費品,但同時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於生產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個更好的空氣和土壤環境可以獲得更多的農業收益;而一個低污染環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從而為社會提供更好的勞動力生產要素。而環境稅的徵收,在為治理環境污染、開展環境保護籌集了一筆專門性收入的同時,也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更潔淨的自然環境,間接提高了生產要素——人力資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質量,有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
2.和現有稅制的互補效應。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並不總是一致的,這就可能存在環境質量這一公共產品的過量供給,但又不能像私人產品那樣得到必要的補償。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對環境質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於是低收入者就獲得了更高的效用滿足而不必為之支付更多的費用。就此而言,一個較高的環境稅是對一個低累進稅制的有效補充,它實際上是弱化了稅制對勞動的扭曲作用,因為它對勞動徵收的邊際稅率實際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勵人們提供更多的勞動。
3.對增加社會就業的影響。歐洲各國徵收環境稅的最初考慮是為了增加就業。政府可以通過高額的環境稅彌補工人的實際收入損失,因為環境稅和對勞動的課稅不同,不僅勞動者而且非勞動者的收入也要負擔環境稅,政府把來自於那些非勞動者的徵收所得向全體勞動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實際工資的上升和勞動力供給的相應增加。所以,一個更好的環境質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業量相伴的。
4.稅負在不同收入者間的再分配。歐洲對倍加紅利的關注導源於大量的自然性失業的存在。但環境稅對失業者和就業者的影響有什麼不同?通過更進一步的分析,失業者並沒有從降低對勞動所徵稅收中受益,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這項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實際上是把稅收負擔從就業者轉嫁到了失業者頭上。由於稅收制度、社會保障金、價格補貼收入等的互動作用使得低勞動技能者所面臨的有效稅率特別的高,於是稅收負擔又從高勞動技能者轉嫁到了低勞動技能者。
5.環境稅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從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於環境稅的存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刺激勞動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稅負轉嫁中處於有利地位,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勞動力素質的整體提高;環境稅對污染的懲罰性措施強迫企業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主動享有環境稅的優惠措施;原有的稅制不是一個最優的稅制,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稅制的分配效應,而環境稅某種程度上有利於公平原則的實施,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
6.其他。環境稅可以通過降低原有稅制的扭曲效應來增加整個社會的財富。但政府出於公平分配的考慮不會單純地以提高稅制的有效性為目標。實際上,分配問題是倍加紅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慮分配因素,也就無所謂稅制的扭曲作用了,因為政府可以通過比例稅的徵收來滿足他們的收入需要。比如:對非勞動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們為污染消費支付了很高的稅負,但卻沒有從較低的勞動稅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義轉移中得到相應的補償,可能會引起他們的逆向選擇,抑制他們的創新動力。

具體表現

開發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
污氣排放污氣排放
一是經濟結構粗放,外延式擴大再生產使得資源利用率低,大多數企業的生產技術、工藝流程落後,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了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長迅猛,嚴重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
二是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處理,造成城市的環境污染;
三是過度採伐放牧,破壞了植被資源,造成生態惡化,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北京的沙塵暴現象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主要功能

環境稅收入會隨著開徵時間的持續呈倒U形結構。中國建設環境稅制決不能以增加收入為根本出發點,環境稅制的政策目標只能是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該目標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從環境稅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這也是符合環境稅立稅宗旨的。
所謂倍加紅利(Double Dividend),是指通過徵收環境保護稅所獲收入可以用來降低現存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獲得倍加紅利。
環境稅環境稅
即一方面通過環境保護稅的徵收,加強污染治理,提高了環境質量;另一方面是由徵稅獲得的淨經濟效益,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個人財富、GDP總值以及持續的GDP增長等。
在建設環境稅制進程中,更重要的是要發揮環境稅本身固有的倍加紅利作用。通過對原有稅制扭曲效應的糾正,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保持有效的激勵機制,發揮環境稅的刺激經濟主體行為的外部正效應的作用。比如在解決中國企業經濟結構粗放、資源利用率低這一最大也是最關鍵的環境問題時,可以通過稅率結構設計上的技術性處理,引導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最終達到增加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業利潤率的目的。

徵收案例

國外

歐盟廢氣和大氣污染稅
對廢氣徵稅較常見的有對二氧化硫排放徵收的二氧化硫稅、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碳稅。以二氧化硫稅為例,美國已在70年代就開徵了二氧化硫稅。根據其《二氧化硫稅法案》的規定,二氧化硫的濃度達到一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徵稅15美分;達到二級標準地區按每磅硫10美分徵稅;二級以上地區則免徵。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瑞典、法國等國也徵收了二氧化硫稅。
廢水和水污染稅。廢水包括工業廢水、農業廢水和生活廢水。許多國家都對廢水排放徵收水污染稅。如德國從1981年開徵此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於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稅率
又如荷蘭按“人口當量”(相當於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數量)徵收的水污染排放費也屬水污稅性質。 固定廢物稅。固定廢物按來源可分為工業廢棄物、商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各國開徵的固定廢物稅包括一次性餐具稅、飲料容器稅、舊輪胎稅、潤滑油稅等。
義大利
義大利1984年開徵廢物垃圾處置稅,對所有的人都徵收,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稅。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過人和動物的承受能力,從而妨礙人或動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種現象。噪音稅有兩種:一是固定徵收,如美國規定,對使用洛杉機等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徵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稅,稅款用於支付機場周圍居民區的隔離費用;二是根據噪音排放量對排放單位徵收,如日本、荷蘭的機場噪音稅就是按飛機著陸次數對航空公司徵收。
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稅等,法國在1969年開徵此稅,規定為城市規劃或工業建設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頃繳6000法郎的稅;其他情況每公頃繳3000法郎的稅。比利時1993年通過的“生態稅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生態稅,適用於飲料包裝、可處理的剃刀和照相機、農藥、紙張及電池等產品。
已開發國家典型的環境稅主要有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
加拿大
加拿大對一次性固體飲料容器征費並收取押金。在銷售飲料時,向消費者徵收環保費並收取一定的押金。每個瓶子的徵稅額度從0.05~0.30加元不等,到歸還空瓶時退還押金,環保費留存,用於對一次性飲料容器的處理。這種措施減少了亂扔飲料包裝現象,保護了自然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廢物的產生。因為使用空調時會污染環境,而清除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錢的。
因此在購買空調時,購買者必須交一部分額外的環境稅,每一台空調的價格都已經包含了環境稅。誰造成的污染誰出錢來清除,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聯邦稅法中,有些規定鼓勵納稅人投資用於環境保護的項目與設備。對這類項目的成本可適當抵扣收入,對節約能源、減少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的設備採用加速折舊法以減少企業納稅。
愛爾蘭
愛爾蘭政府為遏制塑膠購物袋的瘋狂使用,減少白色污染,對每一個塑膠購物袋徵收相當於13美分的稅。所收資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環保基金用於環境保護項目。實踐表明,這種做法對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膠袋使用量驟降了90%。同時,該稅收還為愛爾蘭的環保項目籌集了一筆可觀的資金,國民環境意識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蘭
芬蘭政府準備用3年時間將垃圾稅提高近1倍,以減少全國的垃圾量。根據這一計畫,芬蘭政府將每噸垃圾徵收的稅額從15.14歐元增加到23歐元。到2005年,每噸垃圾稅將增至30歐元。根據有關部門規劃,到2007年,傳統的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將被徹底放棄,各種垃圾都將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餘垃圾也都會作為燃料生產熱能。
中國香港
2007年5月下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署公布塑膠袋稅建議方案。方案提出,為保護環境,減少塑膠袋的使用量,香港政府擬開徵購物塑膠袋稅,此稅最快年底實施,香港市民屆時在超級市場或便利店等購物,使用每個塑膠袋需繳納0.5元港幣稅款。該稅款由店鋪負責代收,每季度向政府上交,如果店鋪違規,私吞稅款或為避免生意受影響而代客繳稅,最高可被罰款20萬港元。香港環保署將成立小分隊突擊巡查店鋪。對於拒付塑膠袋稅的市民,“等同於買東西不付錢,店鋪可報警處理”。
美國
1971年,美國國會引入一個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對向環境排放硫化物徵稅的議案,並在1 987年建議對一氧化硫一氧化氮的排放徵稅。自此以後,美國政府逐步把稅收手段引進環保領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主要有對損害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汽油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和費用(如卡車、拖車消費稅,輪胎稅等)、開採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費)、二氧化硫稅、環境收入稅等,還有較多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從徵收管理看,美國對環境稅的徵收管理非常嚴格。它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繳入財政部,財政部將其分別納入普通基金預算和信託基金,後者再轉入下設的超級基金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環境保護主要涉及空氣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其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為保護海洋環境,澳大利亞政府對遠洋捕魚給予稅收優惠。1997年,澳大利亞通過了《所得稅估算法案》,和322個農場主簽訂協定,通過減免農場主所得稅,促使農場保護樹木(植樹、不伐樹)和水資源,保持生態不平衡。
澳大利亞政府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旅遊企業保護森林,進行環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對其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通過減免所得稅的形式,鼓勵個人、法人節約用水、有效用水。此外,為減少環境污染,政府還向法人和個人開徵了具有準稅收性質的垃圾費和水處理費。
垃圾費和訊息理費屬於地方政府(市)收入,各地政策不盡相同,有的以房產的價值為繳費依據,有的以房產的面積為繳費依據,有的以其他方式徵收。如布里斯本市,以垃圾桶的數量徵收垃圾費,商業單位以廁所數量和用水量徵收水處理費,工業單位以廁所數量和廢水量徵收水處理費,個人以家庭為單位收取固定費用。
荷蘭
荷蘭在世界上以環境優美著稱,是OECD國家中環境稅開徵較早的一個國家。荷蘭環境稅大都屬於特定目的的稅收,特點是以小稅種為主,各種環境稅的稅率規定得十分明確和詳細,稅種繁多並且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荷蘭環境稅制的完善和迅猛發展,環境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加大,從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時,荷蘭環境稅大都是專門目的稅,所以其稅收收入大都作為專用基金,專款專用,全部用於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另外,荷蘭在制定環境稅時充分考慮到對同一種產品的不同消費行為徵稅將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而大都對影響環境不大的行為作出一些減免稅的規定,較好地發揮了保護環境的功能。
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超額糞便稅、狗稅等。從實踐看,該國基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徵收目的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在環境稅的徵收管理上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靈活性,並充分協調了稅務部門和各環境、資源部門的配合,保證了荷蘭環境稅徵收的高效率。
波蘭
波蘭從1970年開始設立環境稅與資源稅,當時的目的是為了激勵污染者調整其行為。但由於開始時稅率較低,特別是一直處於計畫經濟體制下,生產、消費對價格信號的反應都很微弱,環境稅並不能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更多的是發揮了為環境投資和污染削減項目籌集資金的作用。其後,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對環境稅進行了改革,稅率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徵收系統也得到了加強。 環境稅是指對環境保護有積極影響的環境稅費。環境稅的概念可分為狹義、中義、廣義三種。
狹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就是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的範圍、程度,而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徵收的特別稅種。中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是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包括自然資源、環境容量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和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進行徵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這種觀點認為,環境稅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稅和環境容量稅。
廣義的環境稅,認為環境稅是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這種觀點認為,環境稅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等,還包括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目的而籌集資金的稅收,以及政府影響某些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的稅收手段。

中國

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農業部今日聯合發布《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數據顯示,2007年度全國廢水排放總量2092.81億噸,廢氣排放總量637203.69億立方米。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說,關於環境稅的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境部一直在進行研究,已經有了一些基本的考慮。這次普查將會為研究環境稅提供更好的數據支持。
兩年多來,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普查工作機構的共同努力,共動員57萬人,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較圓滿完成了國務院確定的普查任務。這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進一步摸清了我國四大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初步建立了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資料庫,為污染源的管理及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台奠定了基礎,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以及制定“十二五”環保規劃提供了豐富的基礎信息。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及各界的廣泛參與,進一步提高了全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說,污染與經濟發展在學術界裡被認為是有一個曲線的關係,根據已開發國家走過的路子看,人均8000美元的時候,污染達到峰值,之後開始下降。由於中國走的是不同於已開發國家走過的經濟發展的路子,所以中國有可能在人均3000美元的時候將出現峰值,之後開始下降。
方案出爐
金融危機爆發後,我國加快了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而國際輿論對我國節能減排的壓力也在進一步加大,環境稅出台的時機、背景和內外部環境終於成熟。
2008年初,我國相關部委即開始聯手研究環境稅開徵工作。2010年7月,環境稅徵收方案初稿已經出爐,2013年開徵的時間表也已經初步確定。
根據方案,在全國範圍內開徵資源稅前,相關部門在討論一致後,會先選擇部分重點城市進行試點。據悉,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市都可能成為環境稅試點地。試點方案成熟後,將加快環境稅立法的推進。
權威人士表示,環境稅初稿在形成前,共有三個備選方案。而最終方案的中選是由於其設計原理更接近環境稅的本質:將市場主體的環境污染成本消化到市場價格之中,即把成本變成稅率,最終實現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目的,同時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
實施時間
2010年8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表示,環境稅研究已取得階段性成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將向國務院提交環境稅開徵及試點的請示。
至於環境稅實行的具體時間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曾提出了分三個階段推進的中國建立相關環境稅制路線圖和具體時間表。
第一階段,用3~5年時間,完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儘快開徵獨立環境稅,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廢水排放都將是環境稅稅目的可能選擇。
第二階段,用2~4年時間,進一步完善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和稅收政策。擴大環境稅的徵收範圍。如果環境稅沒有在第一階段開徵,需要在此階段開徵。
第三階段,用3~4年時間,繼續擴大環境稅的徵收範圍。結合環境稅稅制改革情況,進行整體最佳化,從而構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環境稅制。
同意徵收
我國環境保護制度雖然對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總體效果並不理想。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專門的環境稅法,發揮環境稅對減少環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態、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社會和諧和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巨觀調控作用。
財政部相關部門贊同代表提出的適時開徵環境稅的建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等部門研究開徵環境稅方案的同時,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抓緊環境稅法的論證評估工作,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環境報告
2014年5月15日發布的《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2014)》指出,中國要根治霧霾問題最快至少需要15-20年左右,建議適時開徵環境稅,用經濟手段治理霧霾。該報告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日本名古屋大學共同創辦的國際低碳經濟研究所主持編寫,並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於5月15日在北京科博會平台上發布。

徵稅意義

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並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於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檔案,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於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並非萬能的,對於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巨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
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巨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範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巨觀調控。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巨觀調控的經濟槓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徵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徵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藉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徵收環境保護稅,並將稅款用於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於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於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社會評價

環境稅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在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經實踐表明環境稅保護環境的有效性。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糾正市場失靈和調節經濟人行為,引入稅收政策控制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排放和包裝材料、電池等產品的消費,開徵了各種細化的環境稅。借鑑國際經驗,在中國開徵獨立的環境稅,將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未來環境稅的主要實施路徑是將排污費等改為環境稅,而且肯定會提高稅率,不然以現在的排污費標準,直接改環境稅就沒有意義了。”
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說:“由於工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和廢渣,所以大規模的環境稅徵收對工業的影響較大,其中重工業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受衝擊更大。徵收環境稅將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增加企業成本和環保投入,用市場化的手段倒逼,淘汰一些環保意識差的企業,減少政府用行政手段強制關停的阻力。環境稅開徵是從經濟手段督促企業環保,政府應做的是切實保障環境稅的合法性、強制性,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環境稅的徵收。”侯宇軒認為,那些無法負擔額外環保成本的企業將面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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