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生態稅收又稱綠色稅收、環境稅收,是指國家為實現特定的生態環保目標而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及破壞程度進行徵收的稅收。稅收可以影響市場價格體系,體現政府經濟調節意圖,其作用於循環經濟過程的具體做法是:首先,通過對自然資源徵稅,達到減量化。將資源的使用權量化到稅費體制中,理順自然資源的價格,提高資源開採、使用成本,減少資源浪費。其次,通過對具有負外部效應的行為進行徵稅或提高稅負,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達到再循環。向廢棄污染物或污染產品課稅,將促使廠商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對廢棄物進行多次循環使用,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其次,通過對具有正外部效應的行為採取稅收優惠,使行為主體的私人邊際收益等於社會邊際收益,達到資源再利用。環境稅對環保企業和節能行為進行優惠,不僅是給廠商繼續開展循環經濟的激勵,而且使廠商有更多的資金在企業內部繼續挖掘利用廢棄物、變廢為寶的渠道,在企業內部形成循環經濟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最後,通過環境稅促使技術創新,實現產業升級。徵收環境稅,提高資源的價格,使污染者必然要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成本,以求重新獲得競爭優勢。另外,相互的競爭使整個產業朝著資源和能源生態化適用的方向發展,使先進的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技術迅速傳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稅收
- 外文名:Ecological Tax
(一)我國生態稅收體系構建模式
基於歐盟國家生態稅改革的經驗,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我國生態稅收體系的構建應該遵循漸進式的改革方式,而不應打亂重構全新的稅制模式。在模式選擇上,可採取融入型生態稅模式,立足現有公共財政框架,逐步貫徹生態化思想,汲取國際生態稅制的先進設計理念,積極穩妥地設計一套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生態稅體系。具體可以基於現行稅制體系,通過把先進的生態化理念融入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和資源稅等制度中,在總體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增強現行稅制體系的生態調節職能,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
生態稅收體系主要目的是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同時又要兼顧經濟發展。因此,首先要嚴格遵循污染者支付的原則,使稅負與污染程度相匹配,設計科學、合理的稅種和稅率,使其外部成本內部化;其次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不能限制發展,要協調好環保和增長之間的關係,要兼顧長期利益和短期效益,不以犧牲經濟發展來保護環境,要堅持創新,走生態發展的道路,逐步增強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最後要保持稅負合理中性原則。構建生態稅收體系不能偏離稅收職能,要考慮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能超越發展階段而冒進設計稅制要素,儘量減少稅制效率損失和對經濟的干擾。
1.完善現有主要稅種。取消現行不符合生態化要求產品如農藥、化肥等的稅收優惠,對具有生態意義的產品如可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利用、節能產品等等擴大優惠範圍。對礦產能源類(如煤炭、天然氣等)、高污染類(如電池等)產品徵收消費稅,並適當調高稅率。
2.構建以生態化資源稅為主的稅收體系。設計生態化的資源稅應該重點落實到擴大徵收範圍、合理設計稅制要素上。把資源稅徵收範圍擴大至礦產能源類、水資源類、森林類、草地類等等一切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開採、生產領域。設計稅基時要考慮資源開採使用量及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儘量做到可操作性的量化。稅率要從定額徵收改為按照污染程度實行比例稅率和差別稅率。儘量做到細化,充分體現稅收的生態職能。
3.設定新生態稅種。新生態稅種應該以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為核心,針對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開徵。主要應該設定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污水排放稅和垃圾稅。稅基的確定應該以排放量計算,或按生產能力折算,根據排放量、濃度、時間等因素,實行帶有懲罰性的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