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適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並不要求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也不論其有無過失,只要在客觀上因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就應賠償損害。
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適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並不要求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也不論其有無過失,只要在客觀上因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就應賠償損害。
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於2017年8月29日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印發的《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是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12月3日印發並實施。...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務》是2005年10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孟慶瑜、劉武朝、范海玉。...
《環境侵權法律研究系列: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介紹了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涉及從傳統侵權法到現代環境法、從實體法到程式法諸多內容,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
因環境問題而生的環境侵權及救濟已成為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以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
環境損害評估制度是為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與資源環境損害提供因果關係認定、損害數額計算的技術依據或證據支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切實保障人身財產權利和資源環境利益...
損害補償是由於依法進行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對受損失者給予的補償。...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7部門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共二十三條,自2018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7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五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20日印發。...
《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2018年9月青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台的制度。該方案明確在全省範圍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將在...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等17部門研究制定,於2018年9月17日印發,共十八條,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省...
《蚌埠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
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範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鑑定、測算,出具鑑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為環境管理、環境司法等提供服務...
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證明,是環境侵權案件確定法律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按照以往的侵權訴訟理論,基於侵權行為追究損害賠償時,受害者必須證明其主張為加害...
為切實推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順利開展,2011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1〕60號印發《關於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