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賠償

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適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並不要求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也不論其有無過失,只要在客觀上因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就應賠償損害。

在確定環境賠償範圍時,應堅持全面賠償的原則。對環境違法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者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損,後者指正常情況下可得利益的損失。對環境違法引起的人員傷亡,也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誤工工資、或個體勞動收入、傷殘後的補助費用、死者的安葬費用、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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