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法律研究系列: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介紹了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涉及從傳統侵權法到現代環境法、從實體法到程式法諸多內容,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環境侵權法律研究系列: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立足於環境法的“領域性”學科思維,通過深入的法庭調查、對近千份裁判文書的分析發現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現實需求,並以此為基礎提煉立法問題;以理論研究、國外立法例比較回應現實需求、釐清制度本源;最後形成提交全國人大會議的立法議案。呼籲通過專門立法,改變目前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籠統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的現狀,使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時有具體規則可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基本介紹
- 書名:環境侵權法律研究系列: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
- 類型:環境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045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呂忠梅 等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54頁
- 開本:32
- 定價:36.00
內容簡介
本書從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著眼,將民事損害賠償作為主要的民事救濟手段的角度,研究了環境侵權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對建立健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賠償法律制度提出了獨到的建議。因而,本書的出版,既是對以侵權為重點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貢獻,同時,對依法加強環境保護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圖書目錄
序言環境損害賠償法:不只是學者的期待
導言
上篇 基礎理論篇
第一章環境損害的界定
第一節環境損害的概念
第二節環境損害的特徵
第三節環境損害的客體
第四節環境損害的類型
第二章 《環境損害賠償示範法》的提出和要義
第一節 《環境損害賠償示範法》的基本構想
第二節環境損害賠償的立法概況
第三節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立法模式
第四節環境損害賠償示範法的範圍和內容
第三章環境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節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
第二節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
第三節 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特殊情形
第四節環境損害民事賠償的範圍及認定
第五節環境損害民事賠償的特殊責任
第四章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
第一節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節環境共同基金制度
第四節環境公積金制度
第五章環境損害賠償的政府責任
第一節環境損害補償基金制度
第二節環境損害政府賠償制度
第三節環境損害整治基金制度
第六章環境損害賠償程式
第一節環境損害賠償程式概述
第二節環境損害賠償的行政處理機制
第三節環境損害賠償的訴訟機制
第四節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程式的基本制度
中篇 實證分析篇
第七章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實證研究概況
第一節研究背景
第二節研究目標
第三節研究對象
第四節研究方法
第八章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實證梳理
第一節環境損害賠償裁判文書概況
第二節環境損害賠償的主張
第三節環境損害賠償的認定
第四節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
第五節環保法庭的實踐
第九章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問題分析與解決之道
第二節改進司法實踐的具體建議
第十章環境損害賠償立法體例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英美法系
第二節大陸法系
第三節比較之啟示
第十一章美國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考察
第一節關於環境損害民事賠償機制
第二節關於環境損害社會化救濟制度
第三節關於環境損害公共補償制度
第四節關於環境損害糾紛解決程式
:第十二章 歐盟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考察
第一節關於環境損害民事賠償機制
第二節關於環境損害社會化救濟制度
第三節關於環境損害公共補償制度
第十三章域外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比較之啟示
第一節環境損害民事賠償機制比較之啟示
第二節環境損害社會化救濟制度比較之啟示
第三節環境損害公共補償制度比較之啟示
第四節環境損害糾紛解決程式比較之啟示
下篇 示範立法篇
環境損害賠償示範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節責任構成/335
第二節 不承擔、減輕或者轉移賠償責任的
情形/337
第三章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
第一節環境責任保險/338
第二節環境共同基金/340
第三節環境公積金/341
第四章環境損害賠償的政府責任
第一節環境損害補償基金/342
第二節政府賠償/344
第三節政府環境整治/345
第五章環境損害賠償救濟程式
第一節非訴訟機制/346
第二節訴訟程式/347
第六章涉外環境損害賠償的特殊規定
第七章附則
附錄關於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的議案
文摘
環境損害賠償中的共同訴訟設定的目的是解決對象是多數人的環境糾紛問題。訴訟對象的人數眾多是所有共同訴訟的一致特點,環境損害賠償中的共同訴訟自然也不例外。但是和普通的民事糾紛不一樣的是,環境訴訟對共同訴訟有著特別的要求。
第一,由於環境污染的特點,受害方往往是一定區域範圍內的相當數量的人群。波及人數動輒可能是上百甚至上千。一旦案件牽扯人數眾多,那么法院審理應當更加重視,以避免造成惡劣影響,影響社會穩定。可以說,我國要想對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行完善,必然要建立合理的共同訴訟模式。
第二,環境污染的共同訴訟受害方雖然人數眾多,但是訴訟能力並不強,而且很多時候訴求不一致,較難形成訴訟合力,甚至可能出現一加一小於二的情況。以往學者對我國訴訟代表人制度的抨擊也大多集中在此方面。事實上,出於環境污染並不像其他侵權行為那樣猛烈或者直接,許多受害人並不願意自己主動參與到訴訟中去,試圖“搭便車”的想法相當明顯。譬如:四川省資陽市境內的清水河流域有數十家石料加工作坊肆意排放污染物,使四個村的800畝土地、近兩千人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區環保局多次執法,但污染問題始終得不到切實解決。儘管可以訴訟,不過受害農民思想難以統一,部分受害農民與污染企業交涉無果之後,擔心勝訴無望,並因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態度消極。
在共同訴訟的設定上,西方國家給了我們諸多的參考意見。美國有集團訴訟、日本有選定當事人制度、德國有團體訴訟,各國還有不少其他也能解決部分環境損害賠償的共同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