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保護司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保護司
  • 主要職責: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 內設機構:5個
  • 包括:綜合處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並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和珍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畫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擬訂生態補償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示範建設。
2、農村環境保護處(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處)(簡稱農村處)
擬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濕地、礦區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標準、規範及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全國生態農業建設。
3、生態功能保護處(簡稱生態功能處)
擬訂生態功能區劃、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建設與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簡稱保護區處)
擬訂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新建和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推動國家公園建設。
5、生物多樣性保護處(生物安全管理處)(簡稱生物處)
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國轉基因生物、外來入侵物種、微生物環境安全、生物環保新技術管理;承擔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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