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監督,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對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排放污染物情況所實施的監督。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以保障人類生存條件,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控制與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的方法主要有:(1)頒發排污許可證。審批建設項目,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控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凡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均需獲得環境保護機關批准並領取許可證後方可進行。(2)對排污單位進行監測檢査。包括監測排污情況,現場檢査排污設施,索取有關資料,以了解掌握排污的實際情況,督促排污單位按標準和規定排放污染物。(3)環保處罰。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制裁,根據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環境保護機關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治理,賠償造成的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