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拆遷制度

環保拆遷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目標。本文從不同的方面對環保拆遷制度進行了淺析。

一、環保拆遷的定義
所謂的“環保拆遷”,是指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的措施和目標,政府主管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拆遷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徵收和拆遷法律,對土地上單位或個人的房屋進行徵收和拆遷。
環保拆遷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目標。
二、環保拆遷的主體
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根據上述規定,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才能運用公權力對集體或私人不動產進行干預,將其強制性地移轉給國家。具體而言,在環保拆遷中,履行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職責的主體只能是政府。
三、環保拆遷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收支應當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套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的支出以及土地開發支出等。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從已有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環保拆遷中,對於不動產的徵收和拆遷,政府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補償資金來源於既有的土地出讓收入。
在實踐中,企業為了實現環保目標,受政府委託,自籌資金實施了環保拆遷,對於企業所支出的環保拆遷費用,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從已有的土地出讓收入償還企業。
四、環保拆遷的實施
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環保拆遷的組織實施的主體應該是政府部門。具體而言,環保拆遷組織實施的全程工作,均應當在有權政府部門的主導下,按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至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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