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縣人社局

內設機構12個:辦公室、公務員管理科、軍隊轉業幹部管理科、人力資源開發科、事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璧山縣職稱改革辦公室牌子)、法規與監察科、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社會保險管理科、財務與基金監督科、人事勞動仲裁科(掛璧山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紀檢監察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璧山縣人社局
  • 所在地區:璧山縣
  • 內設機構:12個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能職責,主要職責,

職能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政務、黨務運轉,綜合協調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承擔發展規劃、工作計畫等綜合性材料撰寫工作;制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督辦工作;負責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政務值班、綜合統計、政務信息、印鑑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職工的獎懲、任免、考核、工資福利、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幹部培訓計畫,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群團工作;承辦上級目標責任制管理的有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
承擔公務員的招錄、交流調配、職務任免、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人員登記工作;負責縣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副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和職數管理及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參與辦理縣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的有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力資源開發科
負責人才計畫的管理和指導協調;負責人力資源規劃、開發、管理與利用;負責全縣人才統計和分析;參與博士後工作站管理;負責國(境)外智力項目的引進、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轄縣公務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管理、人才交流、引進、開發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事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計畫的綜合管理和指導協調;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統計和分析,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職員、事業單位工人隊伍建設;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調配、考核、任免、獎勵、懲戒、聘用契約的簽訂和續聘、辭聘解聘、崗位設定管理等的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科級及其以下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鄉鎮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計畫實施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並監督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承擔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評聘、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執)業資格的考試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法規與監察科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負責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員的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牽頭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督促指導並參與重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服務;推行企業守法誠信用工制度;負責管理企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負責貫徹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負責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監督和管理;擬訂企業職工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組織實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的審批、監督和管理;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探親等各項福利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工資支付制度;協助辦公室開展調研工作;審核規範性檔案;承擔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相關法制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重慶市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工資、離退休人員待遇及福利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調資、正常晉升工資、工資統發和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工作;參與住房、醫療和社會保險制度等改革;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確定;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綜合管理和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軍隊幹部轉業安置科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畫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髮放、檔案接轉與存放等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宣傳和軍轉調研工作;辦理部隊幹部家屬(幹部)隨軍、隨調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保險政策;管理和指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執行養老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和管理政策、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承擔企業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確定工作;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實施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執行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認定、康復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工傷定點醫療、康復、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協定機構的資格審定和監督管理;完善各類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警制度;承擔組織特殊工種的檢測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則;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就業事業發展規劃和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措施;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措施;負責外國人(不含外國專家)和港澳台來璧就業許可服務;擬訂全縣城鄉統籌勞動力培訓、人才培養發展規劃及政策(含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負責設立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管理職業技能的培訓、鑑定和競賽。
(九)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制度;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檢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並實施監督審計;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局機關和非獨立核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固定資產帳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人事勞動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完善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人事、勞動仲裁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工作;根據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負責設立人事、勞動仲裁庭,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和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建立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工會、企業代表及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的集體性人事、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指導鄉鎮(街道)、企業開展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的黨風廉政教育工作;承擔局行業作風建設和糾風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協助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全系統幹部職工的違紀行為;承擔局紀檢組的日常事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璧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設定及職責
(一)璧山縣社會保險局
按照全市統一的政策、操作辦法和業務規範,具體貫徹落實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經辦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二)璧山縣就業服務管理局
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城鄉統籌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促進城鄉居民就業再就業工作和農村勞務開發、勞動力轉移工作。
(三)璧山縣醫療工傷保險中心
負責全縣城鎮居民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貫徹執行,承辦城鎮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及其相關工作。
(四)璧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貫徹執行,承辦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及其相關工作。
(五)璧山縣人才交流中心
承辦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和人才交流工作。
(六)璧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
負責勞動保障法規執法檢查。
(七)璧山縣勞動爭議仲裁院
負責全縣人事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與仲裁。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措施。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縣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含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下同)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和職數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全縣公務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予處分的除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登記工作。
(三)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和流動調配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管理全縣就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技工等級考核工作;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八)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九)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發展規劃、方案及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含機關工勤人員,下同)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辭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考試和聘用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予處分的除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考核和聘用制度;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十)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西藏及四川“三州”內調幹部安置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政府獎勵、表彰的綜合管理。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事宜。負責報送上級機關表彰、獎勵單位和人員的審核,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
(十二)貫徹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案件。
(十四)負責人才交流、人才引進、開發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縣工作或定居措施。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交流合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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