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級農業公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珠海市農業公園建設工作實施方案(2020-2022)》有關要求,珠海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珠海市級農業公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級農業公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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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珠海市級農業公園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進我市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根據《關於加強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施方案》(珠鄉振組〔2020〕4號)等檔案有關精神,參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農業公園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體系》(粵農農規〔2019〕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珠海市級農業公園”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以農業生產為基礎,涵蓋園林化的鄉村景觀,生態化的郊野田園、果園、菜園、魚塘、養殖海域,景觀化的農耕文化、產業化的組織形式,現代化的農業生產,體現現代農業的“生產性、生活性、生態性、生命性”四生理念,體現現代農業三產融合、文化與民俗風情、和諧發展模式、浪漫主義色彩、簡約生活理念、返璞歸真追求的現代農業園林景觀與休閒、度假、遊憩、學習的規模化鄉村旅遊綜合體。
  市級農業公園不包括以下對象:一是以農村居民區或農村特有民間文化、地方習俗、民俗風情等為主要觀賞對象的村鎮;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觀為主體的森林公園或名勝風景區;三是以地質地貌為主要景觀的地質公園;四是以保護珍稀物種、群落、生態系統和景觀為主要目的自然保護區;五是沒有適當邊界、面積很大、觀賞期非常短的田園式賞花區域。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珠海市農業公園的認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區(功能區)、鎮(街道)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農業公園的組織申報、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珠海市級農業公園的申報主體為在珠海市轄區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第五條 珠海市級農業公園評定工作採取自願申報、經所在鎮(街道)同意、區(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市農業農村局評審認定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申報珠海市農業公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業公園有相對完善的管理機構,建設主體明確,具備滿足正常經營所需的各項證照,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園區合法運營兩年以上;
  (二)園區總面積達到150畝及以上,農業生產區或養殖區域面積應達到50%及以上;
  (三)農業公園具備與鄉村、農業文化相關的風景、風物、風俗、風情等元素,在道路交通、市政設施、指引標識等方面具備開展休閒觀光旅遊的基礎;
  (四)農業公園內的營業場所、附屬設施、服務項目和運營管理應符合土地、規劃、建設、安全、衛生、文化和環境保護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農業公園近2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被誠信懲戒記錄,包括安全生產事故、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事件、經營欺詐行為、偷稅漏稅等。
  第七條 按照《珠海市農業公園評定指標體系(試行)》評價標準進行評分,綜合評分達到75分及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珠海市農業公園每年進行一次申報,由市農業農村局在市政府網站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單位自願申報。
  第九條 申報主體在受理時間內向農業公園所在地的區(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農業公園申報表;
  (二)珠海市農業公園創建自評表;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兩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四)園區用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其中涉及海域養殖區域需提供海域使用證、養殖證等證明材料;
  (五)農業公園規劃建設平面圖、效果圖和園區實景圖(或航拍圖、全景圖)等;
  (六)農業公園建設和運營情況專題介紹材料。
  申報材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所報材料只需提供複印件,同時備好原件接受評審組現場查驗。
  第十條 各區(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範圍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後上報至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閱,到現場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查看和詢問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園區休閒設施建設情況、農林漁生產情況、農耕文化展示情況等,根據《珠海市農業公園評定指標體系(試行)》進行綜合評分。市農業農村局對評審結果進行覆核,提出推薦名單,並徵求市發改、財政、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文化旅遊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經過珠海市農業農村局研究,確定珠海市農業公園候選名單,在市政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珠海市農業農村局發布認定結果,並授予“珠海市農業公園”證書和頒發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對認定為“珠海市農業公園”的單位給予財政扶持。扶持資金主要用於農業公園標識製作、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生態農業、綠色產業、農耕文化、農業科普、體驗特色農產品、示範展示等配套設施建設等。
  第十五條 為撬動更多社會資金支持珠海市農業公園建設,對有效期內的珠海市級農業公園經營主體申請銀行貸款用於農業公園建設、運營、管理的,參照《珠海市關於扶持鄉村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相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優惠。
  第十六條 已被國家、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國家農業公園、廣東農業公園的,可以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珠海市農業公園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複評制度,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的前一年進行複評。複評參照新認定農業公園的有關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 市、區(功能區)、鎮(街道)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經認定的珠海市農業公園的生產、經營、管理和標誌使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積極協調解決發展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核實,由市農業農村局取消其認定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業公園認定在有效期內規模顯著減少,總面積小於150畝的;
  (三)有效期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有效期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行政處罰或被誠信懲戒記錄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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