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珠海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是珠海市應急管理局以1號文印發的檔案,於2022年1月4日正式公布,2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應急管理局
內容概要,內容解讀,規定全文,

內容概要

《規定》共有八章五十八條,涵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等方面,全面系統地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內容。

內容解讀

●《規定》提到,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涵、壓緊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體系,充分明晰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體系及內容,有利於激發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安全管理的主觀能動性。
●《規定》提到,要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範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管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責任、界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範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真正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
●《規定》的制定結合我市實際及《安全生產法》新修正案的修改背景與最新規定要求,細化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及各項要求,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書”,便於生產經營單位系統全面了解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具體抓好落實,確保全市安全形勢穩定好轉。

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規章和相關規定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等第三方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公示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管理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七)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產管理台賬、檔案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責任內容、考核標準等內容,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就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及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從業人員應就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向企業作出承諾。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樹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全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二)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每年組織研究審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並督促實施;
  (六)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每半年或者遇有同行業、同種工藝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事故隱患和苗頭的剖析,督促預防改進措施、事故防範、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中,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本項規定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配合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九)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十)保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沒有配備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相關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組織起草全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督促檢查落實;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
  (三)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組織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
  (四)每季度或者遇有同行業、同種工藝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督促對事故隱患和苗頭的剖析及有針對性制定整改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其中,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按照本項規定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五)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範圍內負有安全生產決策和指揮權,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探索設立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總監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工程師以上職稱,並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不少於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不少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加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不少於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嚴於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類別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計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全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編制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安全教育和培訓計畫以及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畫,並具體落實;
  (三)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六)經常性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對事故隱患和苗頭的剖析,並有針對性制定預防改進措施,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因春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停產停工的,在節後復工復產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全面安全檢查,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並如實記錄檢查及處理情況;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九)負責安全生產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和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一)落實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二)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並做好詳細記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本款規定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工作職責,並向本單位人員公示。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畫;
  (二)建設項目計畫;
  (三)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方案;
  (四)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計畫;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計畫;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設施的發包或者出租計畫等。
  第三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財務預算,保障安全生產設備設施購置、改造及維護、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評價評估、安全檢測、技術(措施)革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應急演練、事故救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支出,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本質水平。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管理,及時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一條 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對已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保險費率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下浮動費率檔次。
  第四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制訂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關鍵操作崗位員工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也可以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
  (五)預防事故措施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標準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學時有特別規定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三)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復工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
  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學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的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教育培訓計畫或者實施方案;
  (二)教育培訓內容或者影像資料;
  (三)教育培訓簽到表和培訓學時記錄;
  (四)考試試卷或者從業人員本人簽名的考核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培訓機構進行教育和培訓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還應當包括委託培訓等情況。
  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應當至少包括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各類教育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也應當通過各類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保證從業人員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上崗要求。
  對新進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復工的從業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應當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並核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按照準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生產氛圍,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和安全生產行為準則、規範,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
  第五章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消除或降低本單位的安全風險:
  (一)建立風險排查機制,明確風險排查範圍,全面排查危險源;
  (二)明確風險辨識方法,對排查出的危險源進行識別;
  (三)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風險分析,判斷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後果嚴重程度;
  (四)明確風險分級標準,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評價確認風險等級;
  (五)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警示等原則,採取技術、行政、教育、處罰、保險等手段,科學設定風險控制措施,突出較大以上風險的有效控制;
  (六)常態化實施風險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建立並及時更新風險清單,根據風險消除或降低情況動態更新風險清單。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全體員工,全面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以及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害等方面存在安全風險。風險辨識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進行分類梳理和分析。風險分析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區域或崗位,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並及時制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範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及控制情況形成風險清單。風險清單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標明風險類別、名稱、特徵、位置、責任主體、控制措施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定重大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標明風險名稱、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後果、管控方法、應急措施、報告方式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定明顯的風險警示標誌。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管控培訓提高全員風險管控意識和能力。存在較大或重大風險的,應當在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風險管控培訓,存在一般風險或低風險的,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風險管控培訓。較大、重大風險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後30日內開展風險管控培訓。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定期向屬地區(經濟功能區)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一線三排”工作機制(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對事故隱患全面排查、科學排序、有效排除),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發現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警戒標識,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暫時停產停業或暫停使用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劃定禁區,並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防止引發事故。
  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電、用氣等方面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住宅小區等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諮詢機制,在進行危險作業、改建、擴建等可能對周邊單位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作業時,應當告知周邊單位,接受周邊單位的監督和諮詢,並配合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檢查。
  第六章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責任:
  (一)不得使用違法建(構)築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
  (三)不得占用、鎖閉、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四)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設定在同一座建築物內;
  (六)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及工藝;
  (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禁止性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事故應急處置指引卡,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並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等進行作業前的檢查,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從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向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或者進行爆破、吊裝、挖掘、懸吊、建(構)築物拆除、油罐清洗、危險品裝卸等危險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製作業方案並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查同意後實施;對存在交叉作業、風險特別重大作業或重大節日、重要時段作業的,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實施;
  (二)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卡,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
  (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監督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四)落實安全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並經雙方簽字確認。
  法律、法規規定作業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審查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環節、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並保證出租的廠房、場所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同一建築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託協定承擔其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十八條 委託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所列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告知對方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
  (四)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責任和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協定不得約定免除委託方或者受委託方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責任:
  (一)制定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並與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區(經濟功能區)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
  工業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服務區域內可能出現的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建立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五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五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應急援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嚴格、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嚴於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許可權的人員;
  (三)從業人員是指在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崗位工人和被派遣勞動者等人員;
  (四)本規定所稱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以下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
  (五)本規定所稱的規模以上企業、小型或者微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劃型標準執行;
  (六)工業園區是指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以工業產業為主集聚發展,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區域。
  (七)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 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