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工作的規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工作的規定》已經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工作的規定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為提高徵收土地工作效率,規範徵收土地程式,市人民政府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我市徵收土地工作實行委託制度。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土地徵收責任主體,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工作。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具體的徵收土地工作。
二、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區征地和城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範圍內的征地和補償安置工作;
(二)擬訂並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預公告;
(三)擬訂並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相關補償協定並支付相關補償費用;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拒絕簽訂相關補償協定的,依據經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決定。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委託責任,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在委託事項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轄區範圍內征地和補償安置工作。
因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超越委託許可權,而導致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複議中被撤銷決定或者被確認違法,或者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依法追究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的相關責任。
四、本決定所稱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和批准許可權,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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